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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須法治先行

2017.12.14 17:30 時事 丁煌

年初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發揮港澳獨特優勢,推動內地與港澳深化合作,研製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發展規劃。7月1日,在國家主席習近平見證下,粵港澳三地政府已正式簽署了《深化粵港澳合作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為粵港澳大灣區確定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謀求粵港澳大灣區長期發展須法治先行。換言之,區域法治化是區域成功治理必然要求。所謂的區域法治化是在特定區域範圍內制定規範性法律。一方面,法治可確保區域內各合作方公平競爭;另一方面,法治能完善產權制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最終促使區域規劃得以有效實施,達成目標。 早在2011年,時任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的杜鷹,在一個有關區域合作座談會上指出,國家區域政策體系不健全,區域治理方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區域立法更是空白。然而,在過去短短的6年間,已有22份有關粵港澳大灣區的報告陸續出台。3月兩會期間,廣東省發改委主任何寧卡建議,未來將仍從基礎建設、產業創新、共用產業價值鏈、構建「一帶一路」、共建金融核心圈以及優質生活圈6個方面重點發展粵港澳大灣區。可見,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已「上馬」。 然而,粵港澳大灣區內11個城市法治程度存有不少差異。首先是政治制度上的差異,9個內地城市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而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然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承認私有產權。此外,在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制度下,當市場失效時,政府干預的必要性得到廣泛的認同。接着是法律體系上的差異,不可否認,在實務運作過程中,立法權、司法權、執法權行使上的衝突是不可避免的。雖然如此,以「利國利民」為發展核心,任何問題皆有解決的方法。最後是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包括民商事和經濟管理等方面。 有見及此,華南理工大學鄭方輝和邱佛梅博士建議三地政府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經貿合作條例》,包括完善優良的法規體系、廉潔透明的法治政府、公正的司法系統、有效的市場監管機制、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健全的商事糾紛解決管道等。本人甚為同意,實現粵港澳大灣區法治融合才能推動區域協同發展。但是,大灣區法治融合這一宏偉的目標又該如何具體實現呢?我想,大體上可以通過正式和非正式兩種方式具體落實。可以說,推動大灣區的發展既有利於加強廣東與港澳經濟合作與融合,也是「一國兩制」具體實踐的平台。 其中,以正式的方式落實大灣區區域法治目標之可行方案又可一分為二。也就是說,在大灣區法律基礎建設的最初階段,中央政府可以採用以下的兩種方法推展。其一,在中央政府的帶領下,將區內11個城市既有的相關法規進行大融合,從中找出可行共融的方案。此乃「兩制」互為融合的具體實踐。其二,由中央自上而下地為大灣區立法,而區內11個城市則依法辦事。我們不難看出,由中央直接立法要比融匯既有法規來得快捷及有效率。 至於非正式的方式,乃以企業發展為主導。大灣區發展過程中,參與其中的各大企業最關心的莫過於利益分配。在各經濟領域中,區內11個城市以合夥形式互相合作。當利益得以公平分配時,自然可以減少糾紛,促成合作並推動進一步的發展。因此,中央應預先劃定可授於企業的權力之範圍,而相關監管機制亦需同時啟動。 我想,粵港澳大灣區可以說是「法治中國」的一個實驗地,「一國兩制」的融合點,更是香港再發展的嶄新平台。循序漸進地打造這個世界第四大灣區是國人共同的期盼。 作者:丁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城市智庫「就是敢言」計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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