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立法會原定審議高鐵「一地兩檢」無約束力議案。由於民主派以罕用的議事規則條文對付政府提出動議,拖延會議時間。拉布!最終,當日立法會未能處理「一地兩檢」議案。非建制派議員是否有權「拉布」阻延議案的討論?
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著名案例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17U.S.316(1819):
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指出,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為使憲法所授予的權力得到實施,憲法應允許國家立法機關具選擇手段的裁量權,使立法機關能夠以最有利於人民的方式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只要目的是合法的,所有手段只要顯然適合於該目的並與憲法條文和精神一致便合憲。簡而言之,憲法授予國會「含蓄默示權」使其能夠履行憲法賦予的權利。
「含蓄默示權」須符合憲法中所規定的「必要」和「適當」,並只適用於當一個假設權力不存在,而某一法律條文就不可能實施的情況下。「拉布」以阻延「一地兩檢」議案的討論並不是議員執行其職權時所必須擁有的「含蓄默示權」。
拉布是履行法定權力的綁腳石
《基本法》第73(3)條賦予立法會行使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權。立法會在辯論有關稅收和公共開支的事務後,既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換言之,在審理某提案時,立法局議員們根據其論據作出「反對」或「贊成」的決定,是正常的。「拉布」致使「一地兩檢」方案不能被批准或被拒絕的行徑,屬濫用權利!
「拉布」絕不可能是執行《基本法》73(3)條的先決條件。甚至可以說,「拉布」是立法議員履行法定權力的綁腳石。說得更明白些,利用「拉布」阻止「一地兩檢」方案通過,完全是與《基本法》第73(3)的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基本法》第31條香港居民有出入境的自由;《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無休止的「拉布」行為直接影響市民的切身利益,使《基本法》賦予香港市民享受種種自由得不到保障。
此外,《基本法》第75條規定,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倘若立法局主席允許「拉布」情況持續,亦屬違反行為。
原圖: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10/21/HK1610210026.htm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8/09/HK1408090001.htm
http://paper.wenweipo.com/2017/03/31/HK1703310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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