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侮辱國旗及區旗最終罪成,被罰款$5,000。立即惹來廣大市民痛批刑罰太輕,欠阻嚇作用。不過筆者今次反而想跟各位朋友分享的是鄭氏的結案陳詞。如果有人說今次刑罰過輕,相信絕對離不開這招讓反對派為之趨之若鶩,讓廣大市民為之瞠目結舌的神邏輯公式。
「某個犯罪行為」= 「倒插旗幟的行為」、「堵路和非法集結行為」、「宣揚港獨」、「強暴行為」 「達到冠冕堂皇目的」= 「吸引離席的議員返回座位,以免造成流會」、「吸引廣大市民關注政制發展」、「帶出對一國兩制的反思」、「提醒任何人不要在晚間獨自回家」 「某人自以為有相當正當的價值觀」= 「鄭可能極尊重國旗及區旗」、「某人可能充滿良心」、「他可能極為擁護一國兩制」、「他可能極愛護事主」 「某人明白犯罪行為的意義」= 「他相信旗幟有象徵意義」、「他相信行為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他知道港獨帶來的後果」、「他明白貞潔對人的重要性」 「任何罪行」= 「侮辱」、「非法集會」、「鼓吹港獨」、「強姦」1、「非法佔領」版本︰ 透過「堵路和非法集結行為」,「吸引廣大市民關注政制發展」,相反「某人可能充滿良心」,因「他相信行為對社會帶來嚴重影響」,因此並不構成「非法集會」。 2、「宣揚港獨」版本︰ 透過「宣揚港獨」,「帶出對一國兩制的反思」,相反「他可能極為擁護一國兩制」,因「他知道港獨帶來的後果」,因此並不構成「鼓吹港獨」。 3、「強暴」版本︰ 透過「強暴行為」,「提醒任何人不要在晚間獨自回家」,相反「他可能極愛護事主」,因「他明白貞潔對人的重要性」,因此並不構成「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