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戴耀廷副教授的「違法達義」是什麼時候開始的。據我手頭的資料,他開始的時候只是說「以法達義」的(見他2014/03/18的《蘋果》文章)。
到了最近,他大概因為被起訴,就說「違法達義」了。他之前還強力侮辱香港政府,警隊以及司法人員,說他們是在一個「壓制之法」、「一些高官及警方高層,故他們認為維持社會秩序是最重要的,也要求人們要無條件守法,不然就是大逆不道」。而法庭呢就「...故亦不敢有所僭越而只能遵從」。(2014/12/05《 信報》)。把法院人員塑造成木乃伊的樣子。因此如果入罪是歸咎土共政府的壓迫以及法庭的無能。
放火燒車要讚揚?
我開始知道為什麼那麼多的法律界人士簽名要他被炒了。原來他這樣的詆毀司法界、司法人士,說法庭,法官完全沒有自己的判斷能力,是「土共」的奴隸。唉,當時你大概不知道自己會被檢控,要不然你不會那麼的失言,有點後悔了吧?因此才轉口說「違法達義」,因此就是證明自己就是違法,也是有「義」的。如果法官最後說你沒有違法,那你還有沒有「義」呢?還是你一貫的輸打贏要呢?你告訴我吧。我想不通。
唉!暫時不跟你辯這個了。先請你舉一些例子吧。你一定會說什麼馬丁路德金啊曼德拉啊,那些年輕人完全不懂的例子。那讓我舉兩個你應該懂的例子吧。
1956年,香港政府職員撕去張貼在李鄭屋徙置區的青天白日紅旗,掀起香港歷史上很驚人的,很反共的雙十暴動。本來,掛青天白日的「國旗」不好嗎?為什麼撕掉呢?相信戴副你也會贊成的。你不贊成?後來英國人在56年之後完全容許掛了,應該是覺得「義」才准你掛吧,也表示當年的不許掛是不應該了吧?那些暴亂放火殺人的人士是不是「違法達義」呢?
「違法達義」其實自古都有。無論古今中外都有司法人員,甚至民眾做的事情。關鍵只是違什麼法,達什麼義。想雙十暴動的支持愛(中華民)國,卻以集體屠殺、強姦、燒房子、燒車子,讓不肯用十元買你的國旗的瑞士參贊夫人橫死街頭達到的所謂「義」是應該還是不應該?那些放火燒車的人是否應該無罪,或者最少判罪在判詞中讚揚他們?
如何看殺林彬者?
我的猜想是你會說那麼久以前的事情我不知道啊。那我給你舉一個比價靠近的例子吧。1967年的動亂你出生了吧?記得林彬當時被殺了記得吧。當年的兇手沒有被抓,不知道是誰。很多人說是左派殺他。有些人說是右派殺,嫁禍給左派,先不談這個問題。大家可以達到共識的是1967年後港英政府因為動亂原因決定嚴肅的,認真的檢討香港的勞工問題,間接承認了自己以前對勞苦大眾的關注很不足,而且鎮壓動亂不是完全的解決方法。跟著引進了很多的勞工法例,今天你戴副有最少的七天假期(當然你可能七十天不止了)就是從哪個時候開始的。這樣看的話,燒死林彬不是一個讓剛硬政府痛定思痛的一個行為嗎?
好了,你會說你自己講的,林彬可能不是左派殺的,是右派嫁禍給左派的。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在這個謀殺之後,很多人就開始反對左派的動亂,而動亂也很快的平息了。那不是很好,這又變成「違法達義」了不是嗎?不管誰殺的,都是「違法達義」,雖然達到的是不同的「義」。
到了這裡,你一定會說,殺人不對啊,不能算是違法達義。
違法達義怎界定?
那你跟我說違什麼樣法是,達到什麼(目標上的)義就可以,怎樣是不成好吧?強姦對不對?不對,因為傷害人的身體?打人不對,因為傷害人的身體。衝擊立法會對不對?對?因為沒有傷害人的身體?好像很有道理是吧?可是我很納悶,因為你自己在2014年10月17的《蘋果》文章裡面說(我的生日TMD)「簡單來說就是不使用暴力。暴力是包含了實質傷害別人的身體或破壞財物,及讓其他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身體將會受到傷害或財物將會受到破壞」。意思就是就算讓人家覺得身體財物會受損害已經是不對。那些衝擊活動呢?這些人的「違法」又「對不對」呢?你現在說的好像跟過去的不一樣,麻煩解釋一下吧........
你說的「破壞財物」又包不包括你所發起的佔中。讓廣大市民浪費上班的時間和金錢,讓很多企業的收入受損,讓「餐搵餐食」的的士司機的收入在79天內大為縮減,生意完全損失掉的呢?
麻煩你向你的港大師兄,倫大(法律的)師弟解釋一下吧。為你好的,因為對你在庭上的自辯很有好處的。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ol/topnews/2015-08/3145817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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