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火的鏡頭,當數黎先生手指指,對準一名記者,充滿助語詞的「肺話」。這事件有趣之處在於︰黎太也曾經是記者,當年因為採訪黎先生,又成功令他怦然心動,導致黎先生要放下香港的一切,追赴法國數月將之一網成擒,而締造了這段姻緣。然而,黎先生對於太太的同行竟然如此嚴厲,惡言相向,不禁令人懷疑黎先生心目中的新聞自由和傳媒工作者,到底地位何在,何以不被尊重的問題。難道以後採訪黎先生,都得由記協主席女士親自操刀,出動「美女」才可以訪問他?
只要有品格證明 強姦犯都獲輕判?
然而,本周有則新聞,我認為比黎先生事件更值得大家關注。約兩年前一宗非禮案件,女事主的衣物及私處都有被告精液,證據、人證都齊全的情況下,被告卻只獲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後來提出上訴,如今得直,覆核成功改判入獄兩年,即時生效。這件事令我最大感觸是,一個人犯案,居然可以因為他「品格良好,有企業家頭腦,積極參與保護動物,關注長者」等理由,讓法官接受辯方求情,而改判社會服務令。也就是變相引導別人,只要你多多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個人事業夠成功,有品格證明,即使犯下強姦罪,都會獲得輕判。
如果這不是引人去犯罪,請問是什麼?
此等百年來犯案對沖機制,比起強積金對沖機制,不是更應盡快落實取消,並加以糾正嗎?
原圖︰大公報
http://news.takungpao.com.hk/hkol/topnews/2015-12/3257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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