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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設立辱警罪 免執法者受辱

2017.05.27 08:00 時事 丁煌

香港法官捍衛執法人員免受無論言語或行為上的侮辱,下列案例可證之。

案例一︰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訴馮國榮(HCMA483/2012)。當事人在列車上分貨,一名港鐵特檢隊督導員(下簡稱︰「港鐵督導員」)依法上前阻止。分貨者非但不聽港鐵督導員勸告,更以粗言穢語辱罵,結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該分貨者粗穢言語罪,罰款港幣3,000元。在鐵路處所範圍內使用粗穢言語,違反香港法例第556章根據香港鐵路條例所制定之香港鐵路附例之第28H(1)(a)及43條附例及其列表。 案例二︰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訴鮑正榮(HCMA656/2014)。被告手持燃點的香煙並放在港鐵站吸食,現場附近貼有「請勿吸煙」的告示。港鐵督導員上前要求被告停止吸煙,但被告不予理會,繼續吸煙,還把煙吹向港鐵督導員,並不斷以粗言穢語辱罵港鐵督導員。結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被告罰款港幣4,000元。 案例三︰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訴王興舉(HCMA476/2014)。港鐵督導員目睹當事人以一張單程成人車票入閘並登上列車,於羅湖站下車卻以八達通感應器拍卡出閘。港鐵督導員前去截停,當事人報以粗口並拒絕提供身份證明。結果,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被告因粗穢言語罪及不出示身份證,罰款港幣2,000元及1,500元。 案例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國豪(HCMA 395/2016)。被告人在赤鱲角香港國際機場範圍,因以粗言侮罵控方證人,被控一項「使用粗穢的言語」罪,最終罪成,被判違反香港法例第483章《機場管理局條例》制定的《機場管理局附例》第19及62條。
從上述四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到,法庭盡力保護港鐵督導員和交通督導員等執法人員。警察的工作與港鐵督導員和交通督導員雖有所不同,但警察的執法工作更重要、更嚴肅,不少更涉及生死攸關的事宜,包括打擊洗黑錢、販毒、科技罪案、反恐等偵查、緝捕工作。即使是前線警員,執行如巡邏等普通警務工作時,也要妥善處理各類衝突。前警務處處長鄧竟成先生曾指出,現今社會日趨多元化及國際化,警民之間的接觸更趨頻繁,平均每天接觸市民的總數多達13,000人次。 因此,筆者想再次高聲疾呼︰警察需要更多法律保護,建議《公安條例》17H條應增加以下內容: 17H 侮辱公職人員罪
(1) 任何人蓄意對公職人員在執法時觸犯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 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或; (b) 進行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 (c) 展示出滋擾性或侮辱性的標語; (2) 任何人觸犯本條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重犯及惡意觸犯上述第(1)條的罪行,最高可判第2級罰款及判監12個月。 (3) 除非該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害人是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並不干犯本條罪行。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4個案例僅可用作定義「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標語」之借鏡。「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咒罵」的定義,香港法例第483章《機場管理局條例》第2條、第556A章 《香港鐵路規例》第1A條、第556章 《香港鐵路條例》第2條、第104章 《渡輪服務條例》第2條的「釋義規例」中,皆沒有做出相關的法律註解。 簡而言之,「侮辱公職人員罪」的「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標語」字眼在法律上定義的難度極高。故上述草案提議的犯罪字眼待立法後,交由法官去處理。 原圖:香港警察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HongKongPolice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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