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UGL調查委員會風波愈鬧愈大,現在甚至演變成28名議員正式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交彈劾梁振英的議案,指控梁振英「……作為被調查對象與委員周浩鼎合謀或透過周浩鼎作出不恰當的介入,試圖影響專責委員會的調查方向……」
社會上對此有不少討論, 但似乎很少人質疑立法會設立調查委員會的正當性,甚至合法性! 這次和立法會審核行政部門的施政不同,調查的是行政長官就任前及就任後的行為。《基本法》第73條列出立法會職能包括制訂法律、審核預算、質詢政府工作等,但未有提到成立調查委員會。只在73條第9款提及對行政長官彈核程序中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 調查委員會,根本未有賦予立法會「自行」 調查行政長官的權力!
《基本法》第48至52條提到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工作關係,行文多處解釋如立法會和行政長官無法化解分歧時應如何處理。似乎反映《基本法》制訂時己考慮到由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扮演不同角色,衝突在所難免。任由立法會 「自行」 調查很可能與之對立的行政長官,會是《基本法》的本意?《基本法》條文未有顯示容許這樣,反而73條第9款清楚要求調查委員會要由法官組成和「獨立」。對於出席立法會聽證會,《基本法》48條第11款更列明行政長官可决定政府官員需否向立法會作證,這表明《基本法》其實對由政黨控制的立法會能否公正地對待政府官員十分有保留!
另外應注意,香港法例要求行政長官不可是任何香港政黨成員,這和世界其它地方的最高行政首長普遍有政黨背景不同。因此,容許立法機關調查行政長官或前行政長官的行為,其實是給政黨控制的立法會對與其對立,但在政黨政治中處於較孤立位置的行政長官進行政治報復,甚至迫害的機會。這因而亦實質限制了行政長官在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别行政區雙重負責下,自由行使其合法權力的可能。
如硏訊由司法人員進行,普通法重要的 「自然公正」 (Natural Justice)原則亦強調司法人員應被公眾確信能不偏不依地對被調查對象進行硏訊。雖然立法會並非司法機構,但若調查對象是其政敵,尤其是梁振英這位和泛民議員關係惡劣,與部份建制派亦關係欠佳的特首,調查的公正性便十分令人懷疑,或可直接地説,根本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調查。梁振英修改周浩鼎提交給委員會的調查文件,看似不很妥當,但對於要面對一個不可能進行公正調查的委員會,被調查的梁振英其實只是採取了最低的正當防護。正如梁振英所言,修改的目的是希望能確保全面,而非片面的調查。
立法會議員大部分都和梁振英有牙齒印,其「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過去九年九成會議閉門,又不向公眾公布甚麽人參予研訊或會議討論了什麽,難免被人懷疑根本在互相掩飾。這樣的一群人可能公正調查梁振英嗎?
面對不可能公正調查他的立法會進行很可能是非法的調查,梁振英的做法既正當,又合法!
原圖:大公報、梁繼昌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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