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三月份,陳文敏與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已就「下任特首應否為廿三條立法」舌劍唇槍。陳文敏不斷提出現有法例已足夠等論調來逃避香港履行憲制責任,企圖為港獨浪潮拆牆鬆綁,被梁美芬批評為「將頭埋入沙堆,毫不現實」。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近日梁美芬擬提出私人草案,希望引入「辱警罪」,陳文敏再於報章專欄向梁美芬發炮攻擊。
陳文敏認為,既然已經有「阻差辦公」、「襲警」、「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非法集會」、「暴亂」等罪行,再引入辱警罪是多此一舉。他又認為,辱罵和侮辱存在主觀標準,條文有欠清晰。
為何公僕須受犯事者侮辱?
既然梁美芬提出的是法例訂立,陳文敏口中滋擾還是侮辱的問題,自然會由法庭作出釐清及裁決。陳文敏反對辱警罪,是否表示對裁決的法官投下不信任的一票?
香港奉行法治,法律的訂立,既是讓犯法者接受制裁,但法例本身更重要的就是讓市民清晰知道權責,以免以身犯險。市民可能覺得「藐視法庭」既主觀又含糊,對甚麼樣的言行可能觸犯法例感到有欠清晰,卻從來沒有人反對這條法例的訂立,以示對司法人員執行工作的尊重。
法例最主要的功用就是保障市民的權益,司法人員是市民,警務人員是市民,不同的公務員亦是市民,何解他們一披上公務制服,就必須受盡白眼,必須接受犯事者的百般侮辱?難道他們都是活該?
適當地為公僕立下一條保障尊嚴的法例,約束一下雙方的情緒,是否化解社會怨氣的良方?
一隻手掌是拍不響的,陳文敏律師先生。
圖:港台新聞截圖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18840-20170313.htm?archive_date=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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