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等建議在《公安條例》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表示支持,指近年侮辱警務人員的情況日趨嚴重,不少人甚至誤以為侮辱或奚落警察有助避免法律責任。他強調,警察的尊嚴不能侮辱,「無論你點鬧,我哋都係會執法」。
「無論點鬧,我哋都係會執法」
議員梁美芬、何君堯及張國鈞5日(周五)擬以私人條例修訂草案形式,建議在《公安條例》第17條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建議訂明,任何人蓄意對執法人員在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等,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及監禁1年。陳祖光指出,近年市民侮辱警務人員的情況日趨嚴重,不少人誤以為侮辱或奚落警察有助避免法律責任,但他強調「無論你點鬧,我哋都係會執法」。
陳祖光表示,基於警察的尊嚴不能被侮辱,他支持上述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他認為草案旨在制止蓄意侮辱執法人員的行為。至於刑罰方面,可以再深入探討。他指出「侮辱警務人員是蓄意的,以避免法律責任;法例成立的目的是要阻礙這些人,而非干擾奉公守法的人。」
「法例目的非干擾奉公守法者」
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李占安也表示,警務人員是最容易在執法時與市民衝突的執法者,被粗言穢語「問候」已是家常便飯,且往往影響工作,需花更多時間處理。他認為,上述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儘管不夠全面,但能夠在現屆政府開始推動立法也是好事。他又認為,有關刑罰須具阻嚇性及要視乎入罪難度。因為就算罰100萬元,如果很難令違法者受法律制裁也是徒勞。
民主黨及公民黨表明反對草案,民主黨涂謹申直斥「其心可誅」,認為有關草案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公民黨亦批評草案影響言論自由,亦賦予執法人員特別是警方「多餘的權力」云云。
「反對派」議員質疑警員配備隨身攝錄機,又反對《公安條例》中加入「侮辱執法人員罪」。好人好姐,既怕被錄影又怕人「熄機」,更怕辱警真的有罪,還提升至「言論自由」的層次來阻止,唔通真係身有屎?
原圖: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photo/2013-02/22/c_124378060_2.htm
http://paper.wenweipo.com/2015/02/23/HK1502230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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