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佔中相關的案件有的已塵埃落定,有的則正在審理中。2017年情人節傳來七警因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被判入獄2年的消息,激起香港社會廣泛討論。有社會人仕建議針對辱警罪立法。今天下午,本身是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聯同兩位立法會律師議員何君堯和張國鈞,聯名向政府提交私人草案,建議設立「侮辱公職人員罪」。對此,本人看法如下: 其一,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7B(2)條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具恐嚇、辱罵或侮辱意味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再有,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或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只要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但是,這些法例皆未能有效保護警員於執行任務時免受侮辱。
17H 侮辱公職人員罪 (1) 任何人蓄意對公職人員在執法時觸犯以下行為,即屬犯罪。 (a) 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或; (b) 進行滋擾性或侮辱性的行為或; (c) 展示出滋擾性或侮辱性的標語; (2) 任何人觸犯本條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重犯及惡意觸犯上述第(1)條的罪行,最高可判第2級罰款及判監12個月。 (3) 除非該人知道或理應知道受害人是以公職人員身份行事(視屬何情況而定),否則並不干犯本條罪行。此條法例只限於執法人員在類似佔中,或者旺角暴亂所遇到的危險及侮辱。立法原意是狹窄的。 本人認為,此乃一法律良方,有助修補撕裂從贏取民心。值得支持! 丁煌執業大律師、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城市智庫成員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