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前主席「肥佬黎」黎智英於佔中期間,遭人淋潑動物腐爛內臟及糞便等髒物,涉案3名男子早前分別被裁定襲擊黎智英及襲擊兩名所謂「佔中糾察」共3罪成立,各被判囚9至18星期。高院今日處理3人就定罪和判刑的上訴申請,法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3名上訴人繼續保釋。
就刑期提出上訴的食肆東主葉永志的代表大律師指,當日被告尋找兒子時,見到黎智英,認為對方是「佔中搞手」,一時衝動便投掟豬雜。
葉永志:當時認為黎是佔中搞手
同樣對刑期提出上訴的廚師陳國雄的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剛為人父,望法官重新考慮刑期。至於就定罪及刑期上訴的商人李小龍的代表大律師指,被告判監18個星期,較另外兩人為重。
三名上訴人依次是廚師陳國雄(31歲)、食肆東主葉永志(45歲)及商人李小龍(46歲)。他們被控在2014年11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西行線襲擊黎智英,葉承認襲擊控罪,李則被裁定罪成;陳經審訊後裁定襲擊黎智英控罪不成立,惟襲擊2名「佔中糾察」罪成。
圖:文匯報
http://news.wenweipo.com/2015/02/03/IN15020301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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