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中潰敗兩年多,警方終於起訴當中9名人士,分別檢控他們「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案件上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5月25日再審,各人獲准繼續保釋。
不少心水清的讀者向本報提出一個疑問,為何在有關案件的審訊中,曾參與佔中的李柱銘竟可擔任被告的代表律師?都知李柱銘佔中後曾經被預約拒捕,將來可能被警方拘捕起訴,為何他可以在這宗案件中,作為其中五名被告代表律師?這是否會影響司法公正?一旦李柱銘真的被起訴,屆時以何身份出庭呢?
涉利益衝突時應避嫌
為此,本報特別詢問律師陳曼琪的意見。她表示,她身為律師也特別關注到這一點,由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她不便作個別評論。但陳曼琪認為,無論是大律師或律師當案件有可能潛在利益衝突時都要避嫌,尤其是律師涉及事件中,可能成為該事件的證人或因任何原因令自己難以維持專業的獨立性,也須避嫌。因為法律強調人人平等,要公正、公義,不能有偏頗,公義必須在眾人面前獲得彰顯。
陳曼琪指出,在一宗案件中,一個人無論擔任何種角色,主控、辯護律師或證人也好,假若是牽涉到有關案件都一定要避嫌,因為一切都與自己利益潛在衝突。假若辯護律師可能涉案,究竟是為客戶還是自己利益出發呢?試問又如何令人相信和信服,該位律師能夠獨立公正地去為他的客戶去爭取最大利益?
原圖:HKG報、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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