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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陳文敏教授你又在說些什麼?

2017.03.11 22:00 時事 莫遂興

每一次陳文敏教授出來公開評論時事的時候,我都比較用心的去聽,因為不知道為什麼幾乎每一次都有一些問題要問他的。 這次他出來評論梁振英因UGL事件的言論控告梁繼昌的官非(利申,我不是梁粉,完全不是)。陳教授向公眾解釋法律,本來是很好的事情,但是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有時是代入了律師甚至法官的角色,忘記了自己只是一個有時替人打官司的教書匠,不能案子未審,自己先判的。

忘卻案未審不能自己先判

為什麼我這樣說?先看看他說了些什麼吧。香港的誹謗法基本上是跟隨英國的普通法,是沒錯的。他說梁不能以政府或者公職人員的身份去控告梁繼昌也是對的。梁私人是有權控告,他也沒有反對的。他說:「如言論只涉及其私事與公職無關,法律上仍可提出訴訟。」但根據《蘋果日報》的報道(其他的報章也差不多):「陳文敏質疑即使梁振英以個人名義提告,亦未必有權提出訴訟,因為『如果佢唔係特首,根本無人會理佢有冇收過錢』」。 現在我們就一起看看傳統上如果要誹謗成立,就得證明的四件事情吧:
1.誹謗者就有關控告者說了一些不正確的事情 2.誹謗者把這些不正確的話,告知了第三方 3.誹謗者在發言的時候有所疏失 4.控告者受到損害

有第三方知道已構成誹謗

據我所知,只要有第三方知道(哪怕只是一個人,因為他會傳出去的),以及造成損害(不一定是金錢上的),那基本上已經是誹謗。 那陳教授說梁可能沒權控告,因為「如果佢唔係特首,根本無人會理會佢有無收過錢」。你說陳教授是不是當處理這案的律師,以及將來的法官都是廢物,他才知道有多少人會聽過,會介懷有關梁振英的流言,梁又是否因此受到損害? 據我所知在目前的香港,除非是很無聊,很搞笑的案件,根本不會因為表面上聽到的人少,損害不多而叫法庭不接誹謗的案子的,因為這些事情往往在審判中才可以水落石出。頂多在判決的時候不給賠償,甚至判控告的人要給對方的律師費。最近我聽到的一個已經判決了的誹謗案,只是牽涉郵件裡面的學生家長,你說有多少人?梁振英就是不當特首,也曾經是行政會議的召集人、政協常委,你居然說「無人會理會佢有冇收過錢」,似乎是有點不負責任了吧?你不如說如果他不是特首,梁繼昌就不會說那樣的話才正確。

能否私人控告非主觀判斷

正如上述,到底梁振英是否有權作私人控訴,是不是應該留給雙方的律師去討論,以及談不攏的話由法庭去決定,教授的角色應該只是停留於法律的解釋,而不是主觀的判斷對吧? 當然,香港的法律祖家英國在2014年通過了誹謗法(Defamation Act 2013),目的是減少雞毛蒜皮的誹謗案子,特別是大公司用錢來壓制報章的言論的官司,因此要損害要嚴重才開展官司。但香港據我所知還沒有通過類似的法律。而且就是英國的新法律也沒有說你沒「權」去告,而是可能法庭提早不受理而已。梁繼昌的言詞是否對梁振英有嚴重的傷害(英國新誹謗法用語),首先把關的是律師。最後受理與否是法庭的人員/法官,不會是教授身上,大家都會同意吧。 當然香港的報章很多都是政治色彩濃厚,以偏概全,毒害大眾,甚至把陳教授所說的話都給歪曲,那就不得而知。如果真的這樣,我覺得陳教授不應該再接受媒體的訪問了。 原圖︰ http://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15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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