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陳浩文(圖左)在旺暴掟磚掟傷1名警察,早前在還柙3周之後,獲判18個月感化了事。反觀7警被指打曾健超,儘管法官認為曾的傷勢都是微紅瘀傷,卻重判7警監禁2年。
隨時搞出人命的掟磚,僅僅造成瘀傷的打擊,哪個殺傷力較大,答案不是很明顯嗎?為何法庭可以放生犯下危險的一方,卻重罰傷害相對輕微的7警?
掟磚小事?黃色大晒?
與此同時,人們覺得兩宗案件的判決都偏向黃色,蝕底的都是警察。
面對這種公然的差別待遇,7警案的始作俑者曾健超和掟磚青年等等當然笑逐顏開,但對警方來說,身為執法的紀律部隊,反而受到苛待,試問公平何在?
原圖:有線新聞截圖及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6/0921/256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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