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近年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今日(1月14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據悉,房委會早前曾發現有公屋單位被改裝成健身室作商業用途,不過在現行條例下,房委會只能以違反租約收回單位,無法作出刑事檢控,故希望透過修訂《房屋條例》有效處理同類個案。
房委會建議將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定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適用範圍包括協助出租的地產經紀、持證人及分租人等,不收取費用讓親人暫住等不屬違法。
此外,房委會亦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涉嫌違例時,可檢查對方個人資料,包括要求出示身份證等,若受查人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房委會同時建議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由現時犯罪後2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改為犯罪後6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1年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房委會將於2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今年第二季內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是希望明年中落實,由於條例沒有追溯力,房委會濫用公屋的租戶,盡快在修例前主動交回單位,以免未來觸犯法律。
近年本港濫用公屋情況愈來愈嚴重,小編相信特區政府修訂《房屋條例》有助增加阻嚇力,打擊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而房委會1月15日起實施的「舉報濫用公屋獎」,亦有助政府收回公屋,再分配給有實際需要的市民入住,這對基層市民來說,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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