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自2021年案發以來,直到2024年8月29日判決,一直被攬炒派及逃亡海外人士定為「審判 『新聞自由』」,甚至直接說成是打壓。然而這完全是偷換概念,把「煽動」包裝成「報道」。美西方傳媒大力鼓吹所謂「新聞自由」,但他們的自由也不包括傳播極端思想。身在英國的前港督彭定康借《立場新聞》案判決大放厥詞。
請問彭定康:英國容許傳媒借所謂「報道」傳播伊斯蘭國的思想嗎?會容許英國傳媒同情或美化當年那批遠嫁伊斯蘭國戰士的英國女孩嗎?近日英國發生暴動,新任首相施紀賢大力譴責,若有英國傳媒為暴徒發聲,像《立場新聞》般美化中大黑暴為「人文精神」,彭定康會讚揚該英國傳媒嗎?
誠如《立場新聞》案的判詞所言:「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請問一眾黃絲,《立場新聞》有沒有違反上述要求?
至於那個極具政治色彩的無國界記者組織,他們也跳出來污衊《立場新聞》案判決,說是什麼最後一口棺材釘。請問他們細看過判詞沒有?法官郭偉健是很細緻地看涉案的17篇文章,分清楚什麼是報道,什麼是煽動。例如有關何桂藍的專訪,法官判定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但對同屬初選案的被告鄒家成和梁晃維的專訪,法官判定為只涉受訪人表述其政治觀點,不足以證明具有煽動意圖。對逃亡海外的許智峯和梁頌恆的專訪,法官也是認為只涉受訪人表述其政治觀點,交代離港後的動向,沒有進一步鼓動他人行動。梁頌恆的專訪標題,甚至出現「金融制裁」等字眼。而許智峯的專訪標題則有「向政權全面宣戰」等,但法官俱不為所動,不會做「標題黨」。
法官也絕不是因人廢言,或因人入罪。以涉案的有關鄒幸彤的報道文章為例,《立場新聞》報道了她的「中國傑出民主人士奬」獲奬者感言。鄒的政治立場,人所共知,鄒也積極在獄中鬧出各種動作,甚至累及親人。鄒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敵視態度,昭然若揭。但法官不會因人而入罪,法官指《立場新聞》有關鄒幸彤的獲奬感言報道屬新聞報道,裁定煽動意圖的證據不足。
法官對《立場新聞》容許涉案的博客文章刊登,是具煽動意圖,這裡便可以看出法官研判的界線。若是報道政治主張及近況,縱使對方是逃亡者,縱使對方提出如「金融制裁」等對香港極具傷害的倡議,但只要是報道,法庭不會追究。但倘若是攬炒派人士自行撰寫的博客文章,他們當然不會對中央和特區政府懷有好意,甚至有在沒有客觀基礎下引起對特區司法的憎恨,而你《立場新聞》總編輯又容許刊登,那你便會被判定為具煽動意圖了。明乎此,相信所有不具偏見的新聞工作者都知道界線在那。
新聞工作者當然要報道事實。2019年時由於情況特殊,若有警員有執法過度之嫌,理應報道及批評。但把不具事實基礎的博客文章刊登,且容許大量攬炒派人士在其平台發聲,這樣的所謂新聞媒體是在報道?抑或借新聞自由行政治倡議之實?只要不帶有色眼鏡,各方自有公論!故此《立場新聞》案根本和「新聞自由」無涉!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27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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