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日前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23條草案)刊憲,草案提出各項罪行嘅最高刑罰,其中叛國、叛亂等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昨(3月9日)審議條文內容,自由黨立法會議員張宇人關注叛亂罪同叛國罪嘅分別。鄧炳強解釋指,叛亂罪不限於中國公民,而叛國罪僅限於中國公民。
前保安局局長兼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問及,2019年有暴徒破壞立法會,係咪屬於叛亂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仲話,不論係有人衝入立法會,抑或有人喺街頭縱火,只要危害國家安全,但又未去到叛國嘅情況,都屬於叛亂罪。
至於叛國罪係咪適用於外國人,鄧炳強指「叛國」條文中針對的「中國公民」,其定義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凡具有中國血統嘅香港居民,出生在中國領土,包括香港,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嘅人,都係中國公民。至於一般喺香港住滿7年,無中國血統嘅香港居民,唔會「跌入」相關情況。
而喺「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中,列明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嘅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受影響。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就話,《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佢舉例指如果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唔會犯法,成個諮詢過程內容需要保密,律師唔向外披露,唔會觸犯法例。不過如果有人向律師朋友透露即將叛亂,但唔係諮詢,嗰位律師如果唔披露就係犯法,不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
不論叛國罪定係叛亂罪,都屬於嚴重罪行,只要有人違法就必須嚴懲,期望《基本法》第23條盡快立法,堵塞國安漏洞!
原圖:星島日報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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