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認為,香港應盡快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強調《基本法》起草時,讓香港「應」自行立法,已屬讓步,若不盡快立法就是 「應做」而「不做」。
梁振英昨(1月26日)出席活動時表示,23條「開宗明義」說明香港「應」自行立法,而非「可」自行立法。他又指,《基本法》實施至今已27年,過去由於政治問題未有就23條立法,但現時必須盡快做。
他重申,香港有憲制責任就23條立法,至於具體如何做,相信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將於適當時候處理好。
其後,梁振英在Facebook發帖文指,《基本法》第23條的緣起和內容都不複雜,第23條的全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梁振英補充指,但因當年起草《基本法》亦曾考慮是否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方面的法律,惟顧及內地和香港的罪罰不同,所以將立法責任交給特區政府。
梁振英認為,《香港國安法》並不涵蓋23條的所有要求,仍然要按23條的要求立法,且要盡快立法,否則就是 「應做」而「不做」。
23條立法既是憲制責任,亦是民之所向,冀政府不負眾望,做好23條立法及解說工作,將「應」做的做好!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51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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