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近日提出《公務員守則》更新版諮詢稿(《守則》)。此次更新版的《守則》諮詢稿主要包括以下7個部分內容:(I)引言;(II)一國兩制;(III)公務員宣誓和作出聲明的要求;(IV)公務員的基本信念和操守準則;(V)公務員隊伍和政治委任制度;(VI)公務員敘用委員會的獨立角色;以及(VII)結語。更新後的《守則》指引,要求所有公務員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NCSC)均需遵守《守則》,這亦是聘書或僱傭合約中的要求,與現行安排一樣。
整體而言,這份更新諮詢稿,應予點讚。若對比筆者當年在特區政府的經驗,這次修改可以更徹底一點,一勞永逸把一些權責寫清楚,既可以保護資深AO(政務主任,Administrative Officer,AO),也可以明確由中央委任的局長的責任和權力。
筆者在2021年5月便曾在本欄倡議修改這《守則》內公務員隊伍和政治委任官員關係的條文。以筆者當年在政府的經歷,當年的「港人治港」只是港官治港,或由1997前被港英政府一手培訓的資深 AO來治港,不像是在中央全面管治權下授權愛國港人去治港。相信今天在《國安法》移風易俗下,這情況應大有改善。但若能趁更新《守則》之機,一併把下面三個權力寫清楚,更能彰顯國家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這包括:
1)局長對其政策局所有高級職員、AO及麾下各署/處的人事任命權
2)局長應擁有其政策範疇內的所有財權
3)局長應對其政策局内所有高級職員,包括AO有紀律懲處權,當然要走既定程序,確保公允。
誠如《守則》諮詢稿所言,香港特區憲制基礎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據憲法而制定的《基本法》則規定主要官員(局長和個別部門)由中央委任。這個委任是實質的委任,彰顯中央全面管治權。在《守則》內明確局長擁有上述三個重要權力,更好彰顯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
以財權為例,更新版《守則》75.列明:「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有責任確保主要官員在妥善財政安排和遵循相關規定、審慎而合乎經濟原則的管理、效率與效能,以及衡工量值等所有事項,均獲得適當的意見。」請注意:「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其實就是政策局秘書長,不是局長。那麼會否出現局長拍板了,但秘書長不同意撥款呢?更新版的《守則》沒有列出這情況。若真的出現了,最後是聽由中央委任的局長的,還是聽「擔任管制人員的公務員」的?這裡宜寫清楚。
紀律懲處權也如是。筆者當年的經歷是:只有政策局秘書長有權懲處政策局內公務員的權力,由中央委任的局長只能調閱其秘書和司機的人事檔案。筆者當年雖然忝為新聞統籌專員,麾下有AO,也有數位擔任新聞官的公務員,但當筆者以主管身分調閱他們的人事檔案及撰寫年度評核時,卻被資深AO否決和剝奪。最後筆者只能調閱筆者秘書的人事檔案和作年度評核。時移世易,相信以後同樣負責特首辦新聞工作的人,應無緣「享受」筆者當年的「待遇」。
套用商界作比喻,若把特區政府比喻作一個大型跨國機構,政策局局長便是各部門主管,這個主管理應有這個部門的人事權、財權和紀律懲處權,否則這個部門主管難以管理?也難以完成KPI?現時的守則若不一併寫清楚,難保日後(注意是日後,不是指本屆)會出現有局長以此為由,搪塞其 KPI不達標的責任。故這個「漏洞」宜趁機填補。
筆者相信今天的資深AO是真誠地效忠國家,絕不想予人眷戀英殖制度的觀感;故他們宜把政策局的人事權、財權和紀律懲處權(其實是讓局長有調閱和撰寫局內所有高級AO的年度評核的權力)寫清楚屬由中央委任,代表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局長。權責明晰,對資深AO也是一種保護。與此同時,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也不妨主動把全體700多名AO人事檔案呈交中央港澳辦備案。當人事調動權和知情權都齊備,全面管治權便更彰顯;資深AO效忠國家的心意也更明顯,誠一大美事也!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49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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