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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區議會「442」 方案批評的四大謬誤

2023.05.07 15:00 博客 馮煒光

特區政府在本週公佈了區議會檢討方案,坊間簡稱之為「442」 方案,黃絲當然是逢港必反,予以狠批;但他們卻有四大謬誤。

1)「442」 方案違反《基本法》的循序漸進。這完全是張冠李戴。區議會是地區非政權性組織,是有選舉成份的諮詢組織,《基本法》內早有列明,也完全沒有循序漸進的安排或字眼。整本《基本法》160 條條文只有第97 、98 條提及區域組織,而這兩條條文完全沒有「循序漸進」這四字。故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公開質詢王姓黃絲評論員,要求他指出《基本法》內那裡有「區議會要循序漸進」的條款?執筆之時,王姓評論員沒有回應,因為《基本法》內根本沒有。

2)「442」方案令區議會直選議席減少,故是民主倒退。但直選便一定代表民主?且看一下被譽為「民主之母」、「國會之母」的英國。英國國會有上議院,全是委任產生,而其議席數目遠較下議員議席多。英國上議院網頁寫明:

The House of Lords is the second chamber of UK Parliament. It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xamining bills, questioning government action and investigating public policy.

Crucial role 即是關鍵角色,而且是在審議法案、質詢政府和調查公共政策中擔任關鍵角色。既然由委任產生的英國上議院可以有這麼重要角色,那麼依據黃絲邏輯,英國國會也不夠民主了,是民主倒退了﹗由此可見,直選成份並不是民主的唯一指標。

3)「442」 方案較1982 年區議會剛誕生時的直選議席還少。這又是偷換概念。1980 年代英國殖民地者大攪地方行政是為了 1997 年光榮撤退。當時的港督麥理浩在1979 年3月29日上京見了鄧小平,知悉我國極可能會在1997 年收回整個香港,故英國殖民地者旋即在毫無先兆下推出地方行政改革。這和《基本法》下的“港人治港”根本是不同定位。兩個組織雖然同是叫「區議會」,但兩者的成立初衷和功能有根本不同,沒有可比性。

4) 議員「不符公眾期望負面清單」限制區議員發揮,限制民主體現。這又是偷換概念,把議員擾亂議會的地痞流氓行為等同民主體現。這個稱單的11 項限制行為,例如「極不檢點」、「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會議上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擾亂議會秩序」、「議會上粗言穢語」、「不遵守會議常規」和「不按會議常規作利益申報」等等,完全合情合理,是任何一個文明議會皆應有的。試問這又如何限制區議員發揮,又如何限制民主精神的體現?

總而言之,今次區議會檢討結果是在官民共治的理念下,讓區議會回歸初心、回歸《基本法》的重要舉措。筆者曾身為南區區議員逾 7 年,從來沒有觸犯過上述的限制行為,但完全不影響筆者為南區以至全港市民發聲。2008 年雷曼事件爆發時,筆者便曾用區議員身份為一眾苦主發聲,也在苦主可能對銀行作出衝擊時及時勸停他們,及經常作為銀行與苦主的橋樑。筆者的親身經歴證明:區議員要發揮作用,不用像當年中西區區議會那位許姓議員般為求出位,既擾亂議會秩序,又不讓會議進行,甚至肆意羞辱官員。這不是「民主鬥士」,而是地痞流氓。誠如特首李家超所言「以前行錯路,不容再有人攬市民跳崖」﹗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報立場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48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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