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的月亮不是特別圓,「黃絲」天真悔之晚矣。英國最近推動修訂《公共秩序法案》,內容是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容許在示威活動造成「嚴重影響」前先發制人,盡早介入和中止示威。結果移民去了英國的一些香港人不高興了,致函英國內政大臣柏斐文(Suella Braverman),形容修例會令英國變成露天監獄。
這樣的場面是不是很熟悉。當年,這班「黃絲」在香港搞事,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也是說修例會令香港變監獄。因此他們寧願「玉石俱焚」,在香港縱火打砸。結果呢?這些港人在給柏斐文的信中說:「我們當中許多人都是最近期抵達英國的香港人或代表(他們)、與其合作的人,(這些港人)希望自己及所愛之人能過上更好生活,在當地可以沒有恐懼地行使我們的權利和自由」。失望之情溢於言表。
《公共秩序法案》為人詬病的地方是多方面的,一是法案的第一部分大增八項罪行,包括緊鎖罪、阻礙主要交通工具罪、干擾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罪、製造隧道以造成嚴重破壞罪等。二是擴權,該法案新賦予英國警方無需任何懷疑而搜查和檢取可能用於與示威相關罪行的物品的權力。三是法案新增的預防嚴重破壞令還容許法院自行制定禁令或要求,防止示威人士造成嚴重破壞。法院甚至可以要求指定民眾配戴電子設備,以便警方全天候監測他們的一舉一動。
應該說,有了這條法案,英國警方的權力遠超香港警方,如果有人想濫權,幾乎可以為所欲為。就連英國國會的人權委員會曾經質疑此舉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有關保障公平審訊的規定。英國政府的說法是,這樣做將能夠有效協助警方管理具破壞性及危險的示威活動,以及適時提前作出干預。
香港警察從來都文明、節制執法,巿民的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結果被當年在港搞事的「黃絲」稱為「黑警」。今天換了在英國,他們又敢不敢上街罵「黑警」,搞一個英國版的「亮麗的風景線」呢?可說是相當諷刺。
香港的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責是前港督彭定康及《香港監察》創辦人羅傑斯(Benedict Rogers)誘騙這些港人遷往所謂的「應許之地」,現在才發現他們是遷往了「災區」,這正好解釋為何近日有移民英國的香港人壓力爆煲自殺身亡。
對於這些傻仔「黃絲」,大部分港人的心態是「抵他們死」,認為他們是自取其辱。這固然不假。但江樂士認為如果有部分移民英國的香港人,以後回流香港,香港應該歡迎他們回來,畢竟每個人都會犯錯,大家應該努力幫助那些在英國意識到自己嚴重受騙的港人。這種講法不無道理。因為別人犯錯就想別人死,說到底是小家子氣。中國過去在國際上經常被一些反華政客描繪為「極權」國家,作為中國一部分的香港,如果我們能大度一點,對這些悔錯的「黃絲」張開懷抱,讓世人明白誰才是真正的「極權」。這樣做是示之以仁,對改善國家形象大有裨益。無需為了發洩一口氣而失了自己的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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