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慶日尖沙咀警署外暴動案今日(3月4日)作出判決!2019年10月1日,大批暴徒在尖沙咀警署外進行非法集結,並與警員發生激烈衝突,事後多人被捕,當中12人被列作同一案件審理,均被控暴動罪。除1名被告脫罪外,其餘11名被告早前經裁定暴動罪成。案件3月4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宣判,法官王詩麗判處當中10人入獄4年4個月,而1名案發時17歲的男學生則判入教導所。
11名罪成被告及案發年齡分別為袁均穎(31歲)、黃蔚霖(23歲)、黎穎霖(23歲)、吳沛伶(18歲)、甄衛兒(18歲)、彭漢深(29歲)、張俊軒(17歲)、韋珍兒(22歲)、梅卓羚(24歲)、林耀基(26歲)及鄭子健(27歲),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咀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至於本案唯一脫罪被告為案發時24歲的姚志杰。
王詩麗法官頒布判詞指,暴動罪性質十分嚴重,最高刑期10年。此外,被告事發時帶有裝備,部分被告事後曾更換衣服,足證有備而來。王官續指,事發當日(2019年10月1日)為假期,路上行人眾多,被告等人行為會為事情可能造成極大風險,因此作出量刑起點4年7個月的判決。最終作出10名被告4年4個月、1名17歲被告入教導所的判決。
任何人一旦違法,都必將受到法律懲處,不能有僥倖心理,希望被告能好好反思自己犯下的過錯!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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