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出之日後翌日(11月28日),便是香港終審法院宣判是否批出律政司上訴之日。律政司上訴甚麼呢?那便是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擬聘用英國御用大狀作辯護律師介入國安案件。只要不是以洋為師、以洋為尊,眷戀殖民統治的法官,都不會批准英國律師介入案件。然而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開始,到上訴庭三位法官,他們都一致同意由英國律師介入這宗涉嫌勾結英、美兩國勢力的案件,這才出現律政司的三連敗。律政司不服,直接上訴至終審法院,按規定終審法院要先批出許可,然後才會開庭決定是否批准英大狀出庭。但要注意的是:這位洋大狀Tim Owen已經來港了,且旁聽了11月25日(上周五)的終審法院庭審。縱使終審法庭真的批出上訴許可,開庭後律政司會否四連敗也未可知。此事擾攘這麼久,得益的絕不是香港,而是死心不息的境外勢力和黎智英本人。
細看這場令人不省心的司法程序,其實只是因為四名法官的決定,首先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有英國御用大狀的專長和經驗有助發展《港區國安法》法理,然後上訴庭三位法官又同意了,於是才有律政司的三連敗。從終審法院法官在11月25日開庭時的言論,他們也沒有否定上述四位法官的觀點。筆者只能慨嘆:香港法官真的是中了「以洋為師、以洋為尊」的毒。法官們的邏輯令人嘖嘖稱奇,國家安全當然有極強烈的國家屬性。以我國國情為基礎制訂的《港區國安法》,橫看豎看都不可能由英國大狀來發展其法理。再加上,國家安全案件尤其是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的,隨時涉及國安機密;然而這四位法官卻完全不認為此案有「保護國安機密」的必要。他們憑甚麼認定本案一定不會涉及國安機密呢?再者,本案是涉嫌勾結英美等國,那麼讓一個英國大狀介入合理嗎?這位大狀沒有角色和利益衡突嗎?
其實不論是上訴庭三位法官的兩份判辭,抑或終審法院法官的關注,都離不開一點:維護法庭的酌情權。由於今次是首宗國安案件涉及外國律師介入,若最終不予批准,等同剝奪了法庭在日後國安案案件中批准海外律師介入的酌情權。其實香港法官們若真的是胸懷祖國,以國家利益為重,是不會對法庭的酌情權茲茲為念的。因為司法機關也是守土有責的,有責任維護本國國家安全的,這也是國際標準。
不信,請看自詡為「民主明燈」的美國是何境況?美國的最高法院法官(Supreme Court Judge)履新時,除了作司法宣誓(The Judicial Oath)外,他們還必須作憲法宣誓(The Constitutional Oath)。憲法宣誓劈頭第一句便是:本人鄭重宣誓(或確認)支持和捍衛美國憲法,反對(美國)海內外所有敵人…..。
“I, _________, do solemnly swear (or affirm)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
這個宣誓的含意就是司法人員必須有美國國家觀念,主動和自覺維護美國憲法,反對或曰對付美國在海內外的敵人。可惜香港法官沒有依從「國際標準」,宣誓對付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內外的敵人。
香港的法官們不放眼世界,沒有國家觀念,也沒有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自覺,才會視香港的法庭為「法律烏托邦」,才會讓我國的國家安全案件由外國大狀介入,才會讓外國大狀來發展我國的《港區國安法》。這也充分顯示香港司法界的戀殖情意結,才會這麼「以洋為尊」。
香港司法界濃得化不開的戀殖情結也是有跡可尋的。請看看法官們頭頂上那個假髮。除了彰顯英殖傳統外,對司法公義有甚麼幫助?難道舉世不戴假髮的法官便不公義了?便不會獨立公正地審判嗎?每年一月舉行法律年度儀式時,一眾法官戴著假髮徐徐而行,他們這麼擁抱英殖象徵,那麼他們真的能恪守他們的誓言,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若真的忠於他們的誓言,又怎會死抱著這個象徵英殖的假髮不放?難道沒有這假髮,他們便不再懂普通法?
香港律政司會否四連敗?周一便有分曉。倘若香港終審法院的大老爺們繼續不明事理,筆者相信中央不會聽之任之,坐視不理。至於中央會否在出狠招之餘,一併行使《基本法》裡的創制權,完善香港司法機關,好讓大老爺們不再那麼戀殖。筆者拭目以待。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23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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