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暴期間,「爆眼女」聲稱於尖沙咀警署外被射爆眼。其家人噚日(11日)喺網上發帖,自爆法援被cut,又貼出一張醫院出院紙,疑似「賣慘」。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爆眼女」唔繼續申請法援,或由於隨時反證自己有參與暴動之嫌,甚至懷疑有背後推手。
2019年8月11日,「爆眼女」當時聲稱被警方布袋彈打中右眼,但事後又阻止警方查閱佢嘅醫療報告,行為相當詭異。有法律界人士指,若法律援助署認為受助人冇合理理由進行訴訟,或認為受助人繼續接受法援係不合理的話,署長可取消有關證書。而「爆眼女」嘅出院紙只可證明眼部受傷,但無法反駁警方當時抗擊暴徒嘅事實,亦冇解釋佢當時點解會喺暴動現場;倘繼續申請法援,反而令人懷疑佢有份參與暴動,故佢唔敢回覆法援署嘅質問,先會喺上月被停法援。而入稟區域法院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期限為3年,即「爆眼女」須於今年8月11日前入稟先有效。
據悉,「爆眼女」嘅法律團隊喺今年3月和5月先後收到法援署回信,要求其重新考慮會否提控,並要求其律師就三方面問題提交意見,包括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證明是惡意傷害。「爆眼女」無法反駁當時警方對抗暴徒而展開嘅執法行動,所以都證明唔到警方嘅行動有惡意,同時亦要證明自己對警方無惡意,但她又解釋唔到自己身處暴動現場嘅原因。
「爆眼女」噚日嘅帖文中,亦寫明其確實唔喺香港。警方目前仍視「爆眼女」為暴動案調查對象,促其回港受查。
大家對於事件怎樣看?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today.line.me/hk/v2/article/YM88P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