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是很重視「命名」的,俗語說:「唔怕生壞命,最怕改壞名」,還有「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筆者認為,坊間所謂的「問責官員」,應正名為「政治委任官員」或「政治任命官員」。
「問責官員」的稱述,始於特區政府在2002年推行的「主要官員問責制」。筆者研究過相關檔,其實「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核心是「行政長官可從公務員隊伍中及公務員隊伍以外提名合適的人選,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們出任這些主要官員職位」。然而,由於剛提出來的時候,該方針政策名為「主要官員問責制」,坊間便簡稱新制下的政治委任官員為「問責官員」,但事實上,綜觀整份文件,是沒有「問責官員」四字的。
其實,人在社會,誰人能夠避免「問責」?即使是被視為「鐵飯碗」的公務員團隊,同樣是存在問責制度的,問題只在於責任有多大,是降職、凍職、紀律處分,還是勒令離職而已。既然「問責制度」無處不在,又何必特意聚焦「問責」二字,把政治委任官員稱作問責官員,好像其他公職人員就不用問責,或者政治委任官員時時刻刻也需要被問責一樣?
2008年,時任特區政府推行《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報告書》建議,其實已有把「主要官員問責制」轉為「政治委任制度」的意思,只是「問責官員」的稱述經已深入民心,一時未能扭轉而已。
再打開《基本法》看看,整部《基本法》也沒有「問責」二字,「委任」使用了四次,「任命」使用了廿三次,可見《基本法》的原意是很清楚的,行政機關主要官員的性質是由中央任命,而非強調「問責」(但不表示不用問責)。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上任之後,能夠把主要官員正名為「政治委任」或「政治任命」官員,要更換所謂「問責官員」的標籤了。
原圖:文匯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4/13/AP6256a8c3e4b036dce9a76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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