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棍再次企圖以港遏華,七名共和黨眾議員竟敢要求拜登制裁香港國安法官,嚴重干涉中國內政,破壞香港法治!香港國安法立法後,成功止暴制亂,令社會復常,國安法指定法官們在飽受恐嚇威脅的情況下,致力維護法紀,捍衛司法獨立,保護人權,絕不容抹黑迫害!
國安立法至今累積不少保釋案例,律政司司長於本年度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網誌中指出:「坊間流傳錯誤資訊,誤以為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因為《香港國安法》而全數被拒保釋,事實正正相反,在法院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有部分被告已被獲准保釋,例如傳媒亦有報道部分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的人士,當中包括前立法會議員,目前獲准保釋。」
筆者翻查獲准保釋的國安案件判詞,確如律政司所述,法庭在充分考慮之後批保,法官非常專業,情理兼備,尊重人權,秉持「法律不外乎人情」,兼顧社會的倫理道德的同時,又念及國安疑犯的思想感情,成就不少人生美事。
陳志全在2021年9月獲高院批准保釋,12月中「小登科」與同性伴侶成婚,婚禮獲不少親友到賀,樂也融融。國安法官在判詞中雖未提及結婚是保釋理由,但在判詞第30節明確提到陳的「未婚夫」(fiancé),更指出其未婚夫在港是批保其中一項考慮,國安法官或已洞悉陳志全結婚的可能,故此可算是成全了一樁美事。(案件編號:HCCP 473/2021)
高院在2021年6月准許鄒家成保釋,其中一個考慮就是允許其繼續未完的學業。法官心慈,憐憫鄒家成身世不幸,特地將鄒家成自述的悲慘童年包括在判詞第22節(案件編號:HCCP 294/2021):
保釋申請人在陳述中說明了他在草根家庭長大的背景。他從小就遭受家庭暴力,親眼目睹了父親對母親的家暴,眼睜睜地看著母親被身體虐待。暴力行為後來雖停止,但其後數年他的父親變得虛弱多病,他描述了父親的疾病最終導致死亡。照顧父親的經歷讓他對護士的工作產生興趣。他努力學習並獲得獎學金來支付他的補習開支,最終他得以進入大學修讀護理學位。他的護理學位必須在7年內完成,現時他已經完成了5年,因此,如果不准予保釋,他將失去獲得學位的機會。
除了憐憫鄒家成,法官更出手保護鄒家成,在判詞第16節直斥鄒家成的代表大狀,指出在保釋申請中,當事人的利益比其代表律師可能持有的政治立場更為重要。若代表律師在申請保釋時,嘗試加入任何政治考慮,對當事人絕對毫無幫助。法官更提醒代表大狀應專注於有利於當事人的保釋理由。例如,向法庭提交鄒家成大學的證明函件信件,來證明其作為學生,堅持不懈地修讀護理學位;同時亦證明當事人來自父親已離世的簡樸家庭,為實現成為護士的夢想竭盡全力,僅餘一年就能獲得護理學位。
國安法官盡全力挽救身世坎坷青年,宅心仁厚,可見一斑。奈何鄒家成因有案在身未能完成護士實習,獲得保釋後,僅湊學分以「通識學士學位」畢業,畢業後一個月更因為涉嫌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違反保釋條件,而再被國安處拘捕,還押至今。
黃碧雲是初選案最早獲批保釋的國安疑犯,早在2021年3月就獲得裁判法院的總裁判官批出保釋,其後高院否決律政司就黃碧雲保釋的覆核,繼續允其保釋外出。
高院法官在考慮黃碧雲會否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時,充分考慮其代表大狀的辯解,在判詞第7節指出黃碧雲曾在不少立會議案中投票支持政府,亦接受政府委任為警察投訴委員會成員及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成員,足見她得到政府信任。(案件編號:HCCP 113/2021)
同樣以往績說服法庭,獲批保釋的還有陳志全,法官在批保的判詞第9節,引述陳志全代表大狀的辯解,指陳幾乎從未缺席立法會會議,也曾對政府議案投贊成票。判詞第10節更引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2018年7月的訪問中,公開稱讚陳志全是最勤勞及有建設性發言的議員。故此國安法官在判詞第27節決定信納這些正面評價,相信批保後陳志全不會再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法律不外乎人情,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應是高院國安指定法官批保很重要的因素。縱觀整份判詞,第6-12節大篇幅引述律政司指控,顯示法官確有詳細考慮過案情及律政司的論點,但法官卻未一一詳述為何信納余慧明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僅在判詞第19節指考慮余慧明的背景及家庭狀況後決定批出保釋。(案件編號:HCCP 348/2021)
奈何余慧明於保釋期間,涉在社交網站發表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而再次觸犯國安法被捕,自作孽不可活,喪失了與家人共聚的機會。余慧明的不珍惜,或令批保的原審法官頗為失望。
2021年6月審理的鄒家成保釋案是比較有爭議性,因律政司列出一系列反對保釋的有利理據,包括鄒家成關於泛民初選(判詞第18節)、危害國安(判詞第19節)及新冠疫情(判詞第20節)的言論。但國安法官在判詞第20節指出一個重點,即鄒家成在他拍攝的片段中,並無直接呼籲國際社會對國家或特區政府實施制裁。故此在判詞第24節,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法律原則,法庭批出鄒家成的保釋。(案件編號:HCCP 294/2021)
《基本法》第35條保障港人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第39條確保多份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指出︰「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基本法》第63條賦權予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而刑事罪行中,舉證責任在檢控方,舉證必須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才能將疑犯定罪,否則應先假定爲無罪,直到在審訊中被證明有罪(參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1)條)。可見鄒家成保釋案中,國安法官致力維護人權,確保公平公正的審訊。
今年4月,律政司司長在網誌指出,法院是在充分考慮《香港國安法》和相關本地法律訂明的要求後,作出批准保釋的決定。《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2款確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應採用更嚴格的保釋條件,終審法院亦在2021年2月黎智英保釋案中強調,訂立《香港國安法》的主要目的至為重要,故在該案判詞52-54節中指出「對批准保釋方面帶出全新和更嚴格的門檻要求。」(案件編號:FACC 1/2021)
同時終院在判詞第68節亦參照本地法例,對法官作出指引:
有關是否准予保釋的規則,其性質必然涉及就被控人未來行為的風險評估,而有關評估在保釋申請聆訊中無須嚴格證明。相反地,正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條文所示,是否准予保釋的決定,或其他涉及預測和衡量的決定(predictive and evaluative exercise),均屬「法庭運用其判斷或評估而作出的司法工作,而非舉證責任的應用」。
上述判詞中的「預測和衡量的決定」(predictive and evaluative exercise)在彭寶琴法官審理黎智英保釋申請的判詞第23點亦已提到過,足見法庭是綜合評估所有相關事項,最終決定是否批出保釋。(案件編號:HCCP 738/2020)
值得一提在陳志全保釋案的判詞中,國安指定法官用了判詞兩個章節的篇幅(第11-12節,後內容應要求被刪去),記錄一位人士的誓章,該誓章亦說服了法庭陳志全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案件編號:HCCP 473/2021)
此處符合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N「保釋法律程序的進行方式」下第(e)項「法庭可收取並考慮法庭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可信或可靠的任何其他資料或申述。」足見國安案件沿用本地法例呈交證據的方式,並無更改。外國勢力抹黑國安案件及意圖制裁國安法官,是絕對站不住腳的!
總括而言,應否批准保釋,法庭巨細無遺地考慮各種人性化的原因,從結婚、求學、畢業到家庭團聚,應有盡有。國安指定法官辦案法理兼備,盡力保障國安疑犯的人權及自由,法官的誠信及獨立性毋庸置疑!美國政棍公然呼籲制裁香港國安指定法官,干預特區司法,違反國際法「主權平等」的基本原則!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47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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