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是公立大學,花的是納稅人的血汗錢,必須受香港法例第1109章 《香港中文大學條例》(下稱《中大條例》)監管。中大校董會在上月底通過續聘校長段崇智三年的決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不少中大校友及民間團體均質疑段氏的任命,要求教育局及立法會跟進事件。
任免大學校長絕非小事,須嚴格依照法例而行。惟筆者比對八大院校的法定條例,發現《中大條例》在免去校長職務方面,條文含糊,校董會酌情權太大,立法會應修例確保所有公立大學校長的聘用及罷免條件一致,確保公平!
多間大學罷免校長的條文直接載於法例「校長」專項條目之下,例如香港法例第1075章《香港理工大學條例》就在第8條「校長及其他教職員的委任」下第(4)點列明;而香港法例第1145章《香港都會大學條例》將免去校長職務的要求清楚列於第11條「校長及常務副校長的委任」的第(6)-(8)點。港大亦同樣將任免校長的條文置於「校長」此項的定義之後,沒有絲毫含糊。香港法例第1053章 《香港大學條例》第12(5)條定義了香港大學校長為「大學的首席教務及行政主管人員」,緊隨其後的第12(5)條就賦權予校委會可終止校長的聘任。
但參看《中大條例》正文並無涉及校長的專項條目,只在第6條「主管人員」內簡略定義校長,校長的具體職責列於附表1的規程6。而校長的免職僅僅在條例正文第13 條「規程」之下的(1)(C)項略略一提,詳細免職安排更要跳過《中大條例》正文,在法例第77頁的附表1裡規程24第3點才能找到。
《中大條例》條文含糊,並無列明罷免校長所須的校董人數,難免造成爭議!不少大學條例均有明文規定,例如《香港理工大學條例》第8(4)條、《香港都會大學條例》第11(6)條及《香港敎育大學條例》第11(6)條均列明須三分二校董通過校長免職,而《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14(4)條則規定需要四分三校董首肯,才能罷免校長。
《中大條例》賦予中大校董會極大的酌情權,參看《中大條例》附表1規程24(5)所載罷免校長的「好的因由」,校董會未必需要參考下屬委員會的報告,就可自行判斷校長是否在身體或心智方面無行為能力,以及校長某些行為是否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的性質。即使校長被裁定干犯任何刑事罪行,仍須留待校董會自行考慮,來判定該罪行是否屬不道德、醜聞或可恥的性質,似將校董會的決定凌駕於醫護的專業評估及法庭的裁決之上。
四、宜統一全港標準 而非任由大學校董會說了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中大條例》予人校董會可任意專權之感。在任免校長的法定程序上,中大應與其他七間同是拿公帑、接受教資會資助的公立大學看齊,確保校長都是才德兼備。立法會宜盡快修例,統一全港公立大學任免校長的標準,避免納稅人爭議。
細看城大、理大、嶺大、都會等多間大學罷免校長的條文均採用「行為不檢、不稱職、效率欠佳或其他充分理由、好的因由」的字樣,中大卻是「就維持香港中文大學的效率及良好秩序以及確保規程、校令及規例的妥善執行,向大學校董會全面負責」,難免予人中大校董會「說了算」的感覺!正如這次段校長續任,出現中大校董會大多數認可,但中大校友及納稅人非議的情況,何以服眾!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65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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