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將《電影檢查條例》草案9月提交立法會審議,草案主要建議包括,電影不利國安可撤銷上映。
提交立法會的修訂案有四個大建議,包括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就電影作出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同時,賦權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若電檢監督認為影片上映可能不利國家安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員作出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
新修訂亦提出加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影片的罰則,最高刑罰會提高至監禁3年或罰款100萬元。
確保履行《港區國安法》,防止任何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支持修訂《電影檢查條例》。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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