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藝人黃耀明涉在港島補選期間,為區諾軒助選表演,日前被廉署起訴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請按此重溫)。案件今日在東區法院提堂,控方認為案情比較輕,所以同意黃耀明簽保守行為,所以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黃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期間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此外,區諾軒同以自簽2,000元守行為18 個月,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
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大家點睇?
原圖:黃耀明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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