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引述獨家消息,指政府將於7月安排區議員宣誓,當局擬訂立涉及違誓或宣誓無效的「負面清單」,曾參與「35+」初選、借出議辦做初選票站,以及簽署「墨落無悔」聲明書等3項行為將被納入「負面清單」,初步估計至少有170名區議員或被DQ。
如當局決定大規模DQ區議員,政府又應否舉行補選?當局可考慮將《國安法》內容加入「負面清單」,加上選舉主任原有的權力,舉行補選也未嘗不可;如若不想浪費公帑,政府也可考慮恢復區議會委任制。唔知大家點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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