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我們不怕他們罵,共產黨是罵不倒的。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
已經連續叫了逾30年「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的「六四燭光集會」,現時在疫情限聚令及《港區國安法》的管控下是否還有舉行的必要,是否應該被禁止?筆者並非法律專家,但筆者知道若此次活動不獲警方批准,依然舉辦及參與就必然屬於違法行為。例如最近有法庭判決表示,任何非法組織、參與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需承擔被判監的刑責。正如去年有泛民人士參加六四晚會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承擔刑責,就是一個警號。
此外,儘管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與《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但必須要注意的是權利及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需受到合法限制。正如《香港人權法案》第17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明確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公共秩序、公共衞生或道德、或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下,可限制此項權利。」
儘管筆者相信無論組辦方支聯會叫多少年口號也未必能成現實,但既然香港現時已進入國安法年代,維護國家安全及憲制權威則是港府的應盡職責,而支聯會的綱領有否觸犯國安法有關「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規定,特區執法機構必須要正視相關情況,嚴格執法以維護法治權威。
作者: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李宇陽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287383/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