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作出了針對性的完善,為落實「愛國者治港」提供了制度的保障,配合香港回歸以來的實際情況,訂立一套適合香港的優質民主制度。
香港政制向民主方向邁進是基本法賦予的,也是社會大眾的一致共識。但究竟什麼才是民主呢?有人可能提出「民主就是一人一票的選舉」,有人提出「從普選得出的代議政治就是民主」。這兩者的「民主」,從筆者看來,只不過是現代民主中一種偏重於形式的方式。這種形式實踐至今還不到一百年的時間,若就此驗證、論斷這個制度是成功與否,明顯不足令世人信服。而且這樣的形式,在世界各地的實踐中都可以呈現出,所謂「民主」所產生的議員或者政府首長,他們不一定能夠勝任領導崗位,管治能力也不一定足夠,甚至還可能出現其他禍害。所以筆者從現代民主的發展史中反思,究竟香港希望走的民主路,是形式主義下的「劣質民主」,還是真正反映民意民情、能把香港治理好的「人民當家作主」呢?
回溯過去,1991年,當時的香港立法局採用了西方民主的選舉模式,進行首次的地區直選。此後,立法局和回歸後的立法會,在地區直選議席中,分別選用過雙議席雙票制、簡單多數制以及多議席單票制的比例代表制。不同的政制都有其優缺點,而佔立法會議席一半的分區直選,採取比例代表制,成了社會撕裂的元兇。以五大選區中的新界西為例,人口有兩百萬左右,但在比例代表制選舉下,九個議席選舉中最後一席的得票只需三萬五千多便能勝選,明顯是代表性不足。同時,在社會意見分歧的情況下,不同小眾的聲音的確能走進議會,但換來的卻是因為他們自知無能力改變現狀,而選擇以更激進的議會暴力來拉布、譁眾取寵甚或聯合議會外的暴力衝擊,試圖拖垮特區政府施政!2012年的反國教、2014年的違法「佔中」以及2019年的黑暴等等,均看得出香港的民主政治正是往一個錯誤的方向發展,如果現在還不懸崖勒馬、亡羊補牢,恐怕香港的未來實在堪憂!
修訂立法會的選舉辦法,重新引入選舉委員會產生的議席,本意上除了為落實「愛國者治港」之外,也是希望讓立法會的選民成分更加多元化。比如在第一界別的工商、金融界中引入中小企,第三界別的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內加入基層社團、同鄉社團,第四界別中加入地區組織代表,以及第五界別加入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在「一國兩制」下,選委會成員必須有不同階層的聲音,更需要了解國家和香港實際情況的人才,這些新成員的加入,令原有的選舉委員會更能夠代表不同的聲音,而且在立法會「432」比例下,選委會成員吸納不同聲音,可以制衡直選可能產生民粹主義的弊端。因此這個制度偏重的正正是管治本身。這種民主模式與西方價值觀未必一致,但核心理念還是民主本身,就是讓人民當家作主,並且實現有效管治。
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下,中央出手為我們建立一套適合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才是讓香港社會發展、長治久安的根本。在改變的同時,我們也要反思民主的真諦,落實香港特色的優質民主!
原載: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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