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愛港者治港、反中亂港者出局」是必須堅守的底線標準。愛國是國民一項最基本義務,更是主權國家對從政者的一項最基本要求,但愛國不是一句空洞口號,而是要將其貫徹到自己的政治理念中,真正做到發自內心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在「後國安法」時代,明確「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嚴格落實這一政治規矩並上升到法律規範及制度保障,主導引領這一政治共識並提升港人對憲制秩序的遵守及對國家責任的承擔,重新塑造特區管治架構,發展及壯大以愛國者為主體的管治聯盟,對遏制反對勢力,對貫徹落實中央全面管治權及保障香港高度自治權,對確保「一國兩制」不走形、不變樣具有重要意義。
「愛國者治港」的標準如何界定?哪些港人符合愛國者的定義?當年中央基於順利行使主權、達致平穩過渡的目的,鄧小平先生曾指出愛國者就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但是時移世易,隨着現實情況的變化,尤其是近些年來香港本土主義、分離主義思潮的興起猖獗,對此,與時俱進地了解愛國者的內涵則顯得至關重要。
《基本法》104條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除此之外,具有一定職權或擁有重要資源的公營機構(如醫管局,香港電台等),法定/非法定咨詢組織(如區議會、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等)是否也應該納入到《基本法》104條中亦值得商榷。另外,對於行政、立法、司法機構中那些具有「雙重國籍」人員的權力及職級是否也應該做到嚴格限制?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自治區域,僅僅除了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外,是否承認、尊重及擁護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則更為關鍵。究其根本,愛國者的定義必須要從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根本宗旨出發,確保特區的管治權力始終掌握在愛國者手中。
我們必須要承認無論是在特區的管治架構中,還是在特區的選舉制度上,「愛國者治港」這一原則在回歸以來並未有得到準確落實,令到部分野心家、反對派及投機分子輕視或無視特區的憲制秩序及政治倫理,利用制度漏洞,渾水摸魚地走進特區管治隊伍,更有甚者,企圖奪取特區管治權,種種做法嚴重破壞「愛國者治港」的公信力及影響力,需要高度警惕。
「愛國者治港」是必須要始終堅守的政治規矩並將其落實到法律體系及制度規範中,絕不能再次讓該原則在香港的憲制秩序中錯位與缺失,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及《基本法》的相關要求貫徹下去,讓那些不尊重國家與民族、不尊重「一國兩制」、不尊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禍國亂港者」、「假愛國者」及「投機愛國者」出局,讓那些真正的愛國者進場成為合格的治港者,以構建最廣泛愛國統一戰線的管治聯盟,確保「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
作者: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 李宇陽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15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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