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近日一口氣判 7 位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涉嫌參與暴動的被告無罪(之前一位則被判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令輿論譁然。媒體報道沈官在判詞中表示:「對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
市民看到這些荒謬判詞時,真是感到匪夷所思。由去年的反修例黑暴,摧毀香港的法治穩定,奉公守法的市民,怎會有心情去見證「歷史時刻」?按沈官的推論,可以說被告是「自招嫌疑」。因為在暴動現場,若被黑暴分子認為是不支持他們的藍絲,隨時會被「私了」,這個情況在去年屢見不鮮。被告是來見證「歷史時刻」,有理由相信這些人其實是黑暴的同路人。
黑暴去年經常說要「Be Water」,所以四處流竄,時而尖沙咀、時而中環、時而銅鑼灣,市民和警察都會有合理懷疑:若不是參與者或事前收到訊息,被告能及時趕到暴動現場?至於衣着,黑衣在去年尤其在暴動現場已成為了「黑暴制服」,是識別「黑暴手足」的標誌,這幾位被告會不知道?然而沈官卻不這樣認為,這是輿論譁然的原因。
法律界有一句經典名言,「公義不但必須彰顯,而且必須在眾人面前彰顯」(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筆者認為,這不僅是狹義地理解為公開審訊,還應包括讓公眾理解到公義得到彰顯。如果公眾的理解不重要的話,較高層級的法庭便不需要有陪審員制度,因為陪審員除了一定教育水平外,一般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根據沈官判詞,公眾會合理地認為,沈官對黑暴的理解和公眾有明顯落差。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履新時,都必須作「憲法宣誓」(constitutional oath),承諾會「對付美國憲法的海內外所有敵人」(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gainst all enemies,foreign and domestic) 。香港法官的就職宣誓,卻沒有「對付『基本法』海內外敵人」的要求。
筆者揣測,是否因為這樣,有法官或視香港為「自由烏托邦」,把在英美國家都不會做的「寬鬆審判」搬來香港做「試驗」。
對照一下美國自今年5月底以來的暴動案,疑犯動輒被法官要求交百萬美元計的保釋金,暴動現場的疑犯都要拘押候審。一般人為免誤招牢獄之災,都會對暴動現場「敬而遠之」,不會去「見證歷史時刻」。香港的「黃絲」視美國為圭臬,會否同意香港法庭要向美國法庭遏止暴動的「國際標準」靠攏?
香港部分法官對黑暴的寬鬆判決,已到荒謬地步,司法機構會否以實際行動加以扭轉,筆者拭目以待。
原載:文匯報
http://paper.wenweipo.com/2020/11/03/PL2011030005.htm
圖片: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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