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上文支持設立量刑委員會,以確保法律嘅公正。而最主要的原因係「法官是人,是人就會有錯」。事實上,我們讀歷史,當明白沒有一個偉人是完美而沒有過錯的,所謂「完人」根本不存在,毛澤東如是、蔣介石如是、孫中山如是!
國學大師錢穆指理想人的條件有八種,即:虛心、肯負責、有恒、能淡於功利、能服善、能忘我、能有孤往精神、能有極深的自信。可見想成為一個「理想的人」是何等艱難!上文筆者列舉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與另一位裁判官水佳麗,其判案偏頗彰彰明甚,否則不會引來這麼多有識之士的批評。如果法官不可以批評,則社會就難有進步,司法嘅公平正義,更不知從何說起!
日前看到對司法和法律有相當修養,並經常發表精彩意見的鄭久慧,佢倡保障市民有監察法官嘅自由,並援引普通法鼻祖英國係二零一三年廢除「藐視法庭罪」,因為二零一二年英國國會辯論時,所有發言嘅議員皆贊成廢除。
事實上,一九三一年之後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就沒有人被控告「藐視法庭罪」,反而在英國前殖民地非常盛行,香港現時跟隨澳紐較嚴格嘅法律定義,這是否反映香港司法沒有與時並進?
鄭久慧指《基本法》第27條保障市民的言論自由,如今法庭判決,尤其一些敏感政治事件經常惹來爭議,鄭久慧問香港是否應踏出司法改革嘅第一步,修例廢除「藐視法庭罪」,認公眾有足夠自由監察法官,杜絕司法種種亂象。這真是慧語,亦為筆者上文認為法官是人,是人就有錯,如果法官判案求其,而吾人據實評說,若然不慎又墮入「藐視法庭罪」,你話幾甘無辜?
一個不容許批評嘅社會,就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點會有公平正義!法官說了算,一批評,大有可能墮入「藐視法庭罪」,你話咁豈不是叫百姓用膠布封口?
行文至此,筆者倒想起魯迅講過:可惜中國太難改變了,即使搬動一張桌子,改裝一個火爐,幾乎也要血;而且即使有了血,也未必一定能搬動,能改裝。不是很大的鞭子打在背上,中國自己是不肯動彈的。
筆者心想,若然此刻的香港,若然連「藐視法庭罪」也不肯廢除,連鞭子打在背上也不肯動彈、郁一郁?豈非比魯迅那個亂世更退步?那香港的所謂「法治」是「核心價值」及「引以為傲」,真不知從何說起,且當貽笑國際!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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