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G報Blogger鄭久慧質疑黃醫護罷工,倘人手不足涉釀成醫療事故,醫管局或要上身!
本港經典案例Ming An Insurance Co (HK) Ltd v Ritz-Carlton Hotel Ltd [2002] 指出,管理公立醫院的醫管局也需為醫護對病人造成的傷害負責。
鄭久慧表示2月罷工短短數日,從初生嬰兒到九旬老翁,多宗涉及病人受害報道震撼全城!罷工期間疑有病人得不到適當救治,侵害病人權益,或涉及嚴重醫療疏忽,疑造成病人死亡(請按此重溫)!
作為僱主,若病人因醫護的疏忽或 「有意的不當行為」 而受害,公立醫院及醫管局或需負上「轉承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罷工造成醫療人手不足,醫療水準下降,醫管局分分鐘要負直接責任(Directly Liable)!
鄭久慧再參考普通法經典案例Wilsher v Essex health Authority [1988]︰醫院管理當局若無法提供有足夠經驗及技能的醫生進行治療,或需要對造成病人的疏忽直接負法律責任。
另兩個普通法案例將醫院或醫管局要負責的範圍,延伸至護士(Fussell v Beddard [1942] )及 放射治療師 (Gold v Essex County Council [1942])的疏忽行為。
既然黃醫護陷醫管局於不義,搞罷工隨時拉醫管局落水,醫管局怎可以不追究涉事者!
圖︰HKG報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