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賽羅(Marcus Tullius Cicero)在其著作《論法律》(De legibus)中對於法律和權威的關係曾有這樣的描述:「權力是在人民身上,而權威卻是在元老院」;意指當時羅馬的法律雖是由人民參與制定,但法律制定之後得經過羅馬元老院(Senat)的確認,才能正式生效。
西塞羅的這一論述,清晰詮釋出「司法權威」背後的「代表」和「授權」意涵,同時生動描繪出司法權威是賦予某一種特定行為合法性力量的意象。對於這種依附於「法」而生出的權威,其「力量」之來源,西方法學思想奠基人柏拉圖做出了明確的釐定:這種權威,來自於公平與正義。可見,司法權威,一方面來源於法律本身,來源於民眾對司法機構尊重的傳統,其實最後還是要靠司法機構所呈現出來的公平與正義來建立。可以說,司法權威的源頭生成機制,就註定了其是一個動態概念,必然會產生起伏變化,且高低變化實際上是隨著司法機構本身的表現而定的。
筆者認為,針對近期香港社會關於司法權威的爭論,對司法權威這一概念溯本正源,將有助於我們明晰這一概念的因果邏輯,端正對司法權威的理解,進而在達成正確的社會法治共識層面去蕪存菁,破除迷思。
其實,關於司法權威的一切宏辯,往往在歷史的演變中就早已有了答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美國憲制發展進程中,最著名的有關司法權威的案例,就是1857年美國首席大法官Roger Brooke Taney主持的關於奴隸制的「斯科特案」(Dred Scott case)。此案的判決結果,因捍衛美國奴隸制和保守奴隸主階層的利益,在彼時的美國社會重創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同時也成為美國南北戰爭的關鍵起因之一。可見,前述柏拉圖所言,司法權威的來源是建立在其裁判所呈現的公平與正義之上,並不是一句空洞的理論或所謂的理想主義「烏托邦」(Utopia),而是在現實演繹中被歷史進程所驗證、所選擇的真諦。既如此,當下香港輿論場中,諸如「批評法官及法院會損害公眾對司法信心」的論調,就不僅否定了司法權威的源起,且在因果邏輯上本末倒置,更匪夷所思地將司法權威的體現標準,設定為「社會不可批評法院或法官」;顯然早在1857年的美國,這就已經被事實宣告了不可行,是逆歷史潮流之舉,更遑論今日之香港。
應該看到,強求民眾不得懷疑批評的司法權威,不是「權威」而是「威權」;將司法權威扭曲等同為司法威權,更是把法律所授權的強制力變作了絞殺公平和正義的武器,又何談普世價值的法治精神?若按柏拉圖所設定的司法權威源起鏈條反向推論,並非是社會的批評導致了司法權威受損,而是源於判決所涵蓋的公平和正義性低,才拖累了司法權威水平。種子基因欠佳,長出來的樹苗自然羸弱。社會輿論認為樹苗羸弱,不過是對現象的一種普遍認同罷了,正所謂,公道自在人心。不論眾人舌燦蓮花地褒獎,亦或緘默不語地沉默,左右樹苗羸弱狀態的關鍵都不是輿論。
誠然,從西方社會爭論多時的墮胎法案不難看到,但凡涉及價值選擇的法庭判決,並非一種單純的是非對錯評定,而是對某種價值取向的傾向或認同。因此,在面對涉及價值的政策性議題時,司法機構不可能完全依賴裁決的程序公義和判決內容的公正合理來樹立權威,而必須從別處著手,這其中就關乎司法機構如何通過挑戰或對抗政治權力部門,而擷取權威的複雜議題。
透過這種挑戰與對抗,司法機構可將政治權力部門所擁有的權威擷取過來,進而轉化為自己的權威。這一類似武俠小說中「吸星大法」的「權威增長策略」,在西方司法體系中並不罕見,且被司法機構視為在不同執政黨勢力夾縫中生存和博弈的不二法門。
筆者認為,以挑戰或對抗政治權力部門來擷取權威,也是香港司法機構或司法界一以貫之的做法。每逢本地司法機構在價值選擇性的判決上,主動挑戰和對抗行政管治權力之時,都是司法界有的放矢地營造所謂「批評司法判決等同損害司法權威」輿論之際。這種一邊進攻,一邊示弱的正反兩向操作,頗類似孫子兵法中所言:「兵者,詭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即自己能打,要裝作不能打,準備打別人時,裝作不要打。
有輿論聲音認為,當前社會,應該讓政治的歸政治,法律的歸法律。可惜在高度政治化的現實中,這一論調無助於混沌中激濁揚清,正本清源。這場香江輿論場上圍繞司法權威的爭論,折射出深刻的政治鬥爭內涵,是關於政制根本的爭論;歸根結底,還是以鬥爭求和平,則和平存。
作者:王曦煜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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