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的記者證,以新聞行業組織或機構自行簽發為主,沒有統一形式與法定管理機構,廣受濫發證件的質疑,警方亦難以辨真偽。本文將分析劣質「記者」的特徵:
據報道,2019年10月,三名自稱「記者」的女子涉使用記協發出的記者證強闖警方例行記者會上,公然叫囂及用強光射警。另據報道,同年11月,有六名記者戴上抗議字眼頭盔,在警方記者會搗亂,最終記者會被迫取消。這些事件不禁令人質疑,有人假借「記者」之名借機搗亂。
今年5月,警方在尖沙咀海港城帶走一名12歲男童,他報稱為「記者」。有人力資源顧問指出,安排12歲男童去採訪是非法聘用「童工」,會違反《僱傭條例》等相關法例。根據《僱用兒童規例》,不論全職或兼職,任何人士不得僱用未滿13歲的兒童工作。任何人若違反《僱用兒童規例》的條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額為1萬元至5萬元不等。
黃媒不斷把暴徒「英雄化」,一些心智未成熟的學生容易被誤導。例如據報道一名持有「白卡」(殘疾人士登記證)的高中學生,被傳媒捧為「以肉身纏繞政權的Lunch巴」,結果捲入官司,自毀前途。
在反修例黑暴中,從電視畫面可見,這班「記者」會不斷追問被捕者的姓名等個人資料,被認為是以便通風報信。亦有人質疑,這班「記者」借採訪為名接近警察進行拍攝,再通知其他暴徒、方便其部署行動。「記者」們是否身負某些任務?
原圖:HKG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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