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顏色風暴,香港整個政治架構缺點便暴露了出來!當大家見社會走出那麼多偏激的學生;被控罪的又可以被法官判無罪釋放;公然鼓吹港獨勾結外國勢力的政棍名人教師又可以逍遙法外⋯突然覺得很灰,彷彿香港是沒有天理、沒有公義的。
最近多宗的法庭判決更令人失望,一班黃法官完全沒有「正義女神」的精神,完全被顏色蒙蔽雙眼。更明顯用很多籍口為罪犯脫罪、判詞亦在受害者傷口灑鹽。
剛有兩名人士因「李伯火燒人」事件被控「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被判無罪!他們在場叫囂煽動現場人士情緒令當事人被暴徒火燒,及後更教唆罪犯盡快逃走,卻竟然可以判無罪釋放。全港人當堂咋舌!請問從此以後如何有個阻嚇的案例給之後的案件?
還有大量証據確鑿的案件被判無罪或輕判⋯掟汽油彈在美國是終身監禁等同謀殺,但在香港掟汽油彈入警察宿舍卻罰款比掉垃圾更少。暴動現場捉拿的暴徒並檢出大量攻擊性武器又可脫罪、只控藏有非法通訊設備。請問正常人在警方呼籲下又怎會和暴徒穿著同樣服飾出現於暴亂現場?那不正是一個動機他們是有心參與或協助暴動嗎?連當事人也認罪法官卻推說不夠証據?
香港市民眼見著多宗不合理的判刑,可惜在香港對法官的投訴機制下卻有冤無路訴。香港法官是終身機制,就算你遞交表格投訴法官最後亦是由自己人處理自己人可謂官官相衛。而根據過往記錄成功落實投訴例子亦寥寥可數,在2018年有過百宗投訴竟然可以一宗也不成立!就算被落實犯錯的法官亦只需道歉了事不需任何懲罰。請問這樣不公開不公平公正的投訴機制如何可以阻止法官一權獨大?
香港執法者有獨立監警會監察,行政和立法則互相制衡。但司法卻是完全獨立!若司法機關出現問題是完全沒有完善公開的透明度去監管。根據《基本法》第89條,本港法院的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3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但行為不檢的並不代表判詞不公,所以此機制形同虛設,不易實行。
黃法官、黃教師、黃媒體肆虐香港,比起疫症荼毒港人更加厲害。這三類工作者在工作其間都絕對不應該涉及任何立場顏色,絕對需要公平公正地去執行。但你看又有多少人做得到?希望政府可以正視這方面問題,盡快作出改革,設立公開公平的監察機制,令香港可以早日撥亂反正。
原圖:港台圖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476142-20190822.htm?archive_date=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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