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區國安法」),終於通過了,成為香港的法律。這部分為六章,共有六十六條的法律,明顯是因應特區過去一年發生的一連串暴亂而度身訂造的。這部既具有實體法、程式法和組織法三種性質的全國性法律,一方面兼顧香港原有的《普通法》法律精神,對嫌疑人乃至被告的權利有列明如何保障,一方面針對出現在香港的威脅國家安全行為作出清楚的、有力的禁止和制裁。總體來說,《港區國安法》的條文,比筆者原來的估計是沒有那麼辛辣,對該法的執行、檢控和審理還是信賴特區的有關部門。但法律條文仍算是寫得頗為貼身、細緻,可以說是綿裡藏針,用來對付潛在特區的反中亂港惡勢力應是有力的武器。
法雖立了,但並不表示問題就此解決。法律條文是寫在紙上的,是否可以達到心中想要的功效,還要看誰來執行,怎樣執行,抓到人犯後,如何審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第一天,即七月一日,香港仍出現過千名暴徒跑到鬧市街上,大肆破壞、堵路,其中多人手持鼓吹港獨標語和旗幟,並有一名男子駕駛一輛插上「香港獨立」黑旗的摩托車,在圍觀的暴徒歡呼呐喊聲中高速沖向一班防暴員警,導致幾名員警受傷。隨後的三個多星期,在中環、觀塘、元朗也好幾次有人在路上或在商場裡非法集結鬧事,不但高舉港獨標語,高呼港獨口號,更揮舞美國國旗,完全不怕《港區國安法》。雖然,這些非法集結與騷亂規模都比以前的小,看上去《港區國安法》似乎使一部分反中亂港份子不敢出來。但筆者注意到,特區政府有關官員,對執行這部法律仍是畏首畏尾,甚至有些態度曖昧。
立《港區國安法》的目的,就是要震懾港獨份子,制止外國和外部勢力破壞香港。我們卻看到以上所說的違法行為出現後,警方並未有積極採取嚴厲的手段執法。或者,有人辯解說,只是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幾個字,又沒有提到「港獨」,所以不算犯法。但這些人當時的行為,明顯就是與過去一年中無數次的黑暴事件一樣,就是要挑釁特區政府的管治,只不過沒有用暴力而已。《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清楚說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無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那些在非法集結中呼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或拿著如此的標語,雖然並無使用武力,已是觸犯了第二十條(二)。有人可能會辯說,這口號沒有「獨立」兩字在內,所以不算違法。可是,法庭一定會看當時被告人是在什麼環境下作出這樣的行為,而不是單看語言的字眼來判斷。至於手持英、美國旗,或者是香港殖民地的龍獅旗,甚至說什麼。「要求美國接管香港」等標語,出現在這類非法集結場合,則已是干犯了(三)的罪行。筆者肯定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也不會容忍反政府活動中這樣的囂張行徑。
也許,警方剛成立的國家安全處組成的日子還短,面對過去二十三年來的真空狀態,人員的培訓仍須一段時間。加上,律政司方面與法庭方面需有大幅度的調整空間來配合,暫時警方仍未可全力出擊,以一見就打的果斷態度來遏制《港區國安法》所針對的各種罪行。希望特區政府痛定思痛,好好利用這部法律引進的機制,不要蹉跎歲月,儘快把問題解決吧!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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