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係暴力行為,原來港美兩地,司法判罪可以截然相反,令人意料之外,正如屈穎妍所講,開始懷疑自己係唔係智商有問題,點解裁判官感覺到而自己感覺唔到,唔通「法律」嘅嘢,我哋凡人真係識條鐵?
屈小姐舉咗個實例:去年十一月有個十九歲名校男生,參加「和你塞」三罷活動,情緒激動不斷以粗口媽叉人,事後警員係佢背包搜出一把軍刀,被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結果脫罪,官相信佢自辯帶刀出街係「為咗讓它接觸一下空氣」!有人就話喇,咁如果喺公眾地方向女士露械,話要畀隻「雀雀」吸收新鮮空氣或曬一曬陽光吸收吓維他命D,係唔係又可脫「公眾場所行為不檢或猥褻罪」呢?
之前又有宗十五歲少年向馬路擲汽油彈案,只被輕判感化十八個月,裁判官仲讚佢係「優秀嘅細路」添!一般市民擲個煙頭落地,咁又有乜理由要罰一千五百個大洋噃?應該係「吞雲吐霧嘅仙人」吖!仲有一單係一名十九歲男生係去年反修例遊行向警察投擲磚塊,法官唔相信警員證供佢因而當庭釋放,成為首宗暴動罪被告獲判無罪!一個衰世,好多嘢你估佢唔到,更不能以常理推斷。
嘞!若然同樣事件發生喺凡事標榜「民主民權」嘅美國,睇怕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上月尾美國反警暴示威迅速變成騷亂,係紐約布魯克林區有個二十七歲女子沙德爾向一輛載有四名警員嘅警車掟汽油彈,汽油彈冇爆開起火 ;佢被控告四項企圖謀殺、企圖縱火等罪,罪成可判處終身監禁;即使司法部介入改控使用自製燃燒裝置毁壞警車,若罪成最高都可判囚二十年!
相對香港係黑暴期間,不時見到警車被擲汽油彈,甚至水炮車都着火焚燒,唔見有人被捕控告喎!之不過,以香港嘅司法標準,告又如何?一定唔會係「企圖謀殺」亦不可能會被判囚二十年!頂多又係警誡吓,或者判社會服務令之類,甚至乎覺得佢哋咁鍾意玩火,不如去餐廳做火燄咖啡或創意桑拿蝦啦?筆者只能感嘆,治亂世不用重典,香港怎會唔亂過亂葬崗吖!
講真,反對派政客咁崇尚美爹,點解又唔見高叫司法要用「美國標準」呢?反對派當日一味叫囂「香港警暴」、「黑警殺人」,實在係虛偽到難以形容!
原圖:星島日報、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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