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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

原來李柱銘是撐警的

2020.06.10 08:30 博客 屈穎妍

大概三十年前,黎智英旗下的《壹週刊》寫了篇關於中信泰富前主席榮智健的報道,裏面曾用「狼過華秀隻狗」來形容榮先生,於是榮先生入稟控告《壹週刊》誹謗,當時代表壹傳媒的大律師叫李柱銘,他在庭上向外籍法官滔滔談狗,說狗是人類最好朋友、最可信伴侶,所以,報道那句「狼過華秀隻狗」其實是讚美,而非誹謗……這一幕捩橫折曲讓《壹週刊》打贏了官司,也讓我們見識到李大狀死都拗翻生的功力。

日前,看到李柱銘上無線電視《講清講楚》節目接受訪問,我想起,那幕狗的狡辯。

主持人問,中央要立國安法,是否因為有人觸碰了底線?李柱銘竟如是說:「全世界國家及城市,都唔會俾人圍警察總部,咁你咪執法囉!記唔記得去年七月一日,警察守住立法會㗎喎,企晒喺玻璃門入面㗎喎。有幾個人,三、四個左右,用竹竿撞立法會玻璃門,你記唔記得撞咗幾個鐘?係六個鐘呀,警察喺裏面㗎,幾個人撞咋喎,做咩唔出來拉人呀?終於打爛了,逐個逐個入晒去,點解警察又唔拉晒佢地呢?……」

吓?原來李柱銘是支持警方嚴厲執法拉晒班暴徒?早講啦,但明明警察每次行動你們就說甚麼「政治拘捕」、「政治檢控」、「政治審判」喎,想點呀?好難捉摸啊!

更難捉摸的是李柱銘對「香港獨立」的解釋,一個法律翹楚、金牌大狀,竟然說,舉港獨標語是言論自由,不應入罪。那好了,如果我走進銀行,遞上「我要打劫」紙條,或者走上飛機跟機長說句:「我要劫機」,應該也屬言論自由範圍,不會被捕吧?

朋友甚至打趣說,以他的邏輯,你跟老婆講句「我要包小三」也是言論自由,沒事的,有膽就回家試試。

原載:頭條日報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398/20200609/860458/專欄-人生馬拉松-原來李柱銘是撐警的

原圖:星島日報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600r315/0x0/100/st/d5300d26a6cdcbf079c452be604642c3/stheadline/inewsmedia/20200530/_202005300848485587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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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lan Lee
由一個賣国賊李漢奸, 几十年狂吻著英, 美外國主子屁股的走狗, 來發表牠的低能可笑"狗口長不出象牙"狡辯, 是最自然不過! 牠能打贏了官司, 與才幹無關, 只顯現出香港官埸的黑暗, 走狗律師與外藉狗官的互動和狼狽為奸而已!
20200611
Steve WU
Well said!
20200610
旁觀者
不知道港台可否讓利君雅問李柱銘一個問題,有人用語言對住警員說「我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属不属於不能定罪的言論自由? 附香港條例第151章《社團條例》第20條(2): 任何人如屬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或參加三合會社團的集會,或向三合會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三合會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或保管或控制或被發現管有屬於或關於三合會社團或三合會社團任何分支機構的任何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或徽章,則不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否在香港成立,該人亦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20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