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筆者才剛寫過《聞戰鼓而思良將》,中央原來早已部署好,在4月22日(三)正式委任五位新局長,除原有一位是調職外,另外四位都是新科局長。筆者有幸在2015年9月時參加了由曾國衞局長(當時他是入境署副署長)任班長的國情班,之後又和曾局長有交習。筆者認為曾局長是一位氣場勁、能力強和很愛國的人。筆者對曾局長在香港這嚴峻時刻登場,充滿期待,茲列出下面五個方面供曾局長參考。
第一個當然是部署好今年9月的立法會選舉,吸取去年11.24的教訓,對那些明顯不效忠《基本法》及已違反誓言的候選人,應嚴格把關。相信這也是中央政府及一眾愛國愛港人士所期望的。這便牽引出下一點:向誰宣誓?向誰效忠?
筆者注意到曾局長在履新後首次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你如果符合候選人條件,咁我點樣DQ你呢?只要你(候選人)真係擁護《基本法》……」。這或許涉及《基本法》第104條中所述的公職人員「宣誓」。然而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所作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爲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請注意「及其」二字,這字清楚指出公職人員宣誓對象是國家「及其」特區。這段解釋也出現在4月21日國務院港澳辦點名批評郭榮鏗的聲明內。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是極具權威性的,全香港都要遵守,因此日後在選舉前或後發生DQ時,涉及的「宣誓和效忠對象不光是基本法或香港特區」而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即我們的國家。這正正是攬炒派的軟肋或其抗辯論點(即他們會辯稱只效忠基本法和香港特區,而不包括國家)。為免再出現4月18的「三度發聲明」事件,公職人員的宣誓究竟是對誰作法律承諾,曾局長宜領導其同事及早澄清。
第三是區議會的憲制地位。基本法第97條規定「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並接受「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這裡沒有明言是甚麼組織,但以《基本法》制訂時的1990年代,香港當時只有區議會和市政局、區域市政局這兩層區域組織;演變至今天,香港只剩下區議會,故區議會從頭到尾都是「非政權的區域組織」,然而攬炒派、黃絲卻不斷放大區議會憲制地位,因為區議員由選舉產生便把其放大為在地區事務上的政權組織。例如有法案要諮詢,區議會是否同意便成為民意指標。政府官員也混淆了,筆者2008年首度當選為區議員時,竟然聽到康文處同事在會議上親口說「每年600萬元的撥款要由區議會審批」,這完全是把區議會的地位無限擴大。區議會是「諮詢組織」,不是「政權組織」,沒有撥款審批權,更沒有「代表民意是否認同某條法案」的角色。近日更有區議會把上屆已通過的「天眼」拆掉,為何一個地區諮詢組織可以有這麼大權?若說區議會有地區事務決策權,那等同「政權組織」,但遍尋《基本法》也沒有這方面的條文。區議會的日常對口是民政事務局,但選舉是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主持的,究竟政制局主持的區議會選舉是一個甚麼性質的選舉,這必須搞清楚。
第四是國歌法是否要本地立法?上任局長聶德權在離任前接受媒體訪問,說《國歌法》本地立法是為了平衡全國性法律和香港的要求。其實《國歌法》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尊嚴,這種維護也是「普世價值」一部分(不信,問問西方大國國民如何尊重其國歌),《國歌法》根本可以按《基本法》附件三「在當地公布」,即直接引用到香港,是否真的要大費周章搞本地立法,給攬炒派提供機會在立法會「拉布」呢?當然,內地和香港在法律用詞和罰則上有不同,但這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礙,總較讓攬炒派在立法會「拉布」及在未完成本地立法前讓黃絲繼續公開「噓」國歌強。
第五和政治無關,但關乎香港福祉,那便是香港如何融入大灣區?香港的獨特法律制度和成熟的金融市場,若能和大灣區的科研實力好好配合,以香港的知識產權保護和有效的融資渠道,配合大灣區的科研及製造實力,香港可以在大灣區中大放異彩。然而攬炒派最抵制的便是和內地融合,把這個說成是「令香港變成另一個內地城市」,這其實又是在偷換概念,煽動港人對內地的恐懼和疏離。其實香港自回歸後便是中國一個城市,只不過是實行和內地制度不同的中國城市。但「中國城市」這一政治屬性從來沒有改變。曾局長主理入境處多年,一定記得我們廣受國際承認的特區護照封面便清楚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幾個大字,只是攬炒派堅決不肯承認這點。
這五個期望是筆者對做事有魄力的曾局長的期許,由於才識所限,想得不夠周到,相信以曾局長盱衡全局的良將識見,一定較筆者想得更遠更深更細緻。
原圖: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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