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派黎智英等15人被捕,所涉罪名為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另有人涉公告未經批准遊行。大律師陸偉雄表明,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囚5年!
陸偉雄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表示,15嫌犯所涉的罪名,與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條(涉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第13條(涉公告未經批准遊行)有關,前者倘經公訴程序定罪,可判囚5年;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囚3年並罰5,000元。至於後者,如果同按公訴程序定罪,跟前者相同,最高可監禁5年!
自反修例騷亂以來,香港法治屢受衝擊,為維護香港基石,支持依法審理!
原圖︰文匯報、無綫新聞截圖
http://news.wenweipo.com/2020/04/18/IN2004180042.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