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星期以來,有很多社會人士呼籲特首林鄭月娥依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以便動用此條例賦予特首的權力,加大平暴力度。與此同時,也有不少建制中人建議林鄭仿效西方民主大國早已訂立的「禁止蒙面示威法例」,為香港警隊添加一項有力的執法武器。
理論上,這兩項建議的確是治本之策,但在現實中卻是暗藏阿基裡斯的腳踵(Achilles’heel)。在美歐外敵與政府內賊勾結的情況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肯定會成為這些敵人聯手發動對國家與香港新一輪攻擊的最佳藉口,而「禁止蒙面示威法例」就算能在立法會奇跡般地通過,也會在警隊怯懦無能、頂層核心指揮官內鬥不絕的的情況下弄至名存實亡,徒然進一步折磨市民的殷切期望。說白了,支持這兩條法例的人不是智術短淺便是存心想靠害香港。
其實,如果林鄭真的是有心平暴制亂的話,政府早就有一個現成的、行之有效的「特區政府緊急應變系統」可以動用,但卻不知為何至今還被束之高閣。這個處理危及社會穩定繁榮的重大動亂的系統源自於港英政府時期,我在前朝當戰術教官時曾經接觸過。
在處理可能危及管治權的全港性暴亂時,港督會按這個系統成立一個「緊急情況安全委員會」,由自己擔任主席,成員則包括保安司、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民政部門等,在有需要時更會把其它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如電力公司等拉進來。在這個機制下,港督總攬大權,為動亂時期的實際最高統帥,時刻節制著包括警務處處長在內的各部門首長,進而確保每一個部門頭頭盡責盡力及互相密切配合。怯懦的部門首長輕則會被港督當場斥責,重者就會隨那些忠心有疑問的就地革職;彭定康就曾於1996年中回歸在即時把時入境處處長梁銘彥處以類似的極刑。
在特區政府保安局的公開網頁裡,市民可以輕易查看到這份「特區政府緊急應變系統」檔,其第一章1.1節裡清楚訂明「每當有緊急事顧發生,以致對市民的生命財產及公眾安全構成威脅時,政府定當迅速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這裡要指出裡面的兩個關鍵詞語,那就是「迅速」與「有效」。在這百多天當中,市民的生命財產及公眾安全時刻受到嚴重威脅,林鄭有迅速採取有效的應變措施嗎?她有盡責嗎?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有根據入職時的誓言盡忠職守嗎?我們市民還要再被折磨多久才能看到有關官員被中央革職查辦?
在上述文檔的附件4.1裡有一個「不同階段應變工作流程表」,詳述應變的3級架構;第一級列明所牽涉的政府部門及相互的應變工作關係,第二級是訂明需要成立「緊急事故支援組/保安局當值主任」為指揮辦公室,第三級主要是成立以林鄭為主席的「行政長官保安事務委員會」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盧偉聰為主的「保安控制委員會」,負責指揮全港的保安部門。如他們真的不懂的話,附件裡也有「針對恐怖主義的應變措施」與「內部保安事故應變計畫」兩份機密訓令(不公開),可以按圖索驥。
從2019年6月初算起,特區的暴亂持續了近4個月,範圍也從政總、立法會、警總蔓延到全港18區。期間,顛覆團夥所使用的暴力不斷升級,導致市民人人自危、經濟直線下墜、社會及家庭嚴重撕裂、安定繁榮的基礎毀於一旦。一句話,香港已經到了危急存亡之秋了!但不知道是什麼深層次原因,林鄭一邊哭訴身邊只剩下警隊的3萬人,但卻到現在還沒有啟動「特區政府緊急應變系統」,成立「行政長官保安事務委員會」,正正當當地處理這場危機。她在等待什麼?難道她不願意動用其它紀律部隊來增強警隊的戰鬥力?一切都使到市民及很多警隊前線人員的心中有太多的疑問。
只要按照「特區政府緊急應變系統」,特首就能集中全部行政力量平暴制亂,撥亂反正,完全不需要立法會的批准。在沒有動用任何額外權力的情況下,一直在虎視眈眈的美歐豺狼之國便無機可乘,「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禁止蒙面示威法例」這兩個副作用極大的武器還是留作後用比較穩妥。如果林鄭願意,一天內便可啟動這個系統,一經啟動,林鄭便有18萬公務員而不是3萬可調動,何愁暴亂不被迅速平息?
平亂制暴,首在林鄭這個根源!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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