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到如今,香港特區唯一應付暴徒的做法只有:拉人,告人,囚禁人!
為什麼我們的政府只用警察來驅散暴徒,令他們每每身陷險境,而不是用來圍捕兇徒?
雖說每個周末每次遊行都有三兩萬人參與,但事後真正留下來搗亂的暴徒人數只有那三兩千人。
每次拉他一二百人,三五七次之後,他們補給人數不足,暴亂就成不了事。
拉了一個人不告,48小時後放走,讓他們有膽再來,搗亂人數依然,這是最不智的做法。
上過法庭就不同了。這一刻被告了,那一刻再被捕,法官必須罪加一等,任誰也會怕下來。少一個暴徒,其他人面對的風險亦會相應增大。
一個星期搞兩次遊行加暴動,政府頭痛,警察受苦受難。若當局反守為攻,把事情的性質改變成每星期拉兩次暴徒,看他們還有多少人加入?
究竟還要等到何時,我們的特首才拿出勇氣來行這一步?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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