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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香港從此再沒有暴動罪

2019.06.25 10:56 時事 陳永良

六月十二日,金鐘一帶發生嚴重的示威群眾與報防在政府總部外警方人員的衝突,期間警方施放多枚催淚彈及發射橡膠子彈和布袋彈,在行文時據知共有二十多人被捕,其中五人涉嫌干犯了暴動罪。

當日下午三點四十五分至約五時多,戰況最激烈的期間,全港的市民都在各電視新聞頻道看到扔向員警的磚如雨下(這些磚頭很多都是示威者把行人路撬開得來的),鐵通,木板等硬物向員警投擲的亦不計其數,有些殺得性起的示威者更抬起鐵馬向警員衝鋒,也有勇武的示威者與警員扭打在地上。種種暴力場面,和2016年旺角暴動非常相似,只是旺角暴動警方沒有使用催淚彈與橡膠子彈等防暴裝備,代價是換來九十多位員警受傷送院,其中一位警長更因頭部被專塊近距離擊中,須動了面頰骨手術並縫了二十多針。

由於警方事後宣佈6月12日發生的事件是「暴動」,馬上引起反對派和一向反政府的傳媒強烈反應,說當天的只是和平示威,根本沒有暴動發生 (也有一些聲稱當天有參與示威的人士向電視記者說,他們見不到示威者有暴力行為)。這些反對聲音反而指責警方使用不當武力,到了這兩天,更有人,包括立法會議員,要求特首和警務處處長引咎辭職,甚至提出,警方必須馬上釋放被捕人士,停止對該等被捕者檢控,甚至要承諾放棄追究其他參與暴動者的刑責。最新收到的網上消息,有泛民立法會議員要求警方必須在6月20日晚上前必須答應,否則將會把行動升級。

首先,筆者想指出,香港與內地不同,法律上是沒有所謂「定性」的做法。是否干犯了暴動罪,是要由警方把證據呈交上法庭,待法官( 高院的話則由陪審員 )經過審訊後決定暴動罪是否成立。我們看看法例第254章《公安條例》第19條,列明「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便犯了暴動罪。正如早前區域法院審理旺暴時,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所言,「當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若不馬上離開,就已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必須共同承擔帶來的法律後果」。因此,在理論上,在衝擊發生時,現場的示威者哪怕原意不是參與暴動的,只要在場呐喊助威,也是干犯了暴動罪。這樣的判例,不單在香港,英國也非常多。當然,以當時警方的人手面對人數比其多出不止十倍,與港警近年的寧縱無枉的作風 (曾見證過六六年,六七年,以至較近期八四年的士加價暴動的年長讀者應該還記得港英警察如何鎮壓大型騷亂),只會集中力量對付行為最惡劣的少數人,而不可能把現場數以千計的群眾制服並當場拘捕。沒有「斷正」的,現在可以鬆一口氣,但這不表示他們沒有刑責。這條已經存在幾十年的「暴動罪」,其立法原意就是要阻嚇「群眾暴力行為」  ( mob behaviour )的出現,使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群不敢逗留在行動升級的暴力現場。

如果這次警方真的向反對修例的群眾屈服,答應上述的要求, 而不是把6月12日涉嫌干犯暴動罪和其他比較嚴重罪行的被捕者,透過正常的搜證,調查,若證據充分經律政司批准後轉交讓法庭來裁決,那麼這便開了極危險的先例。以後,對政府有任何不滿的,只要召集大批群眾上街,帶備頭盔,口罩,硬物,包圍政府機關,就算場面失控出現騷亂,警方也將會只能放棄執法。不單只這條「暴動罪」從此被廢掉,很多經常在騷亂中發生的罪行, 例如刑事毀壞,襲擊,傷人,管有攻擊性武器等,警方也面對強大的壓力而束手無策。當人數多,聲音夠大,武力夠強時,法律便要讓步,香港的法治將會萬劫不復。

原載:信報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article/id/2171062/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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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 CHAU
黃屍沒有暴動罪, 黃屍點做唔犯罪, 即使上庭十官叙, 十官自然判無罪 。
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