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李兩人在香港法院審訊期間棄保潛逃,自2017年離港後,一直未有返港應訊。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221章)第9條獲准保釋的人如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式定罪,可處罰款$75,000及監禁6個月,而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則可處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現時,黃李兩人獲德國批出難民庇護,兩人於近日通過外媒向世界公告事件,且不論其此行為的目的及用意何在,但確已引起對香港法制的負面影響。
據外媒報道提到,黃台仰曾以短訊回覆時表示「擔心自己(在德國)始終會被認出,感到無法再隱藏」。這是否在暗示黃李兩人在德國曾經非法逗留?所以需要隱滿自己身份。筆者有理由相信兩人是在此情況下才向德國申請難民庇護。即表明兩人有意及有計劃地逃避在香港的刑事審訊,這點毫無疑問。
筆者「同情」兩人逃亡日子經歷的艱苦、迷茫與壓力,亦認為兩人敢於孤身流亡海外說明兩人是有「勇氣」的,可惜用錯地方。這種「勇氣」如若用在勇於面對香港司法審訊上,才是香港現代青年該有的模樣,而不是變成「匹夫之勇」。
雖然從同理心角度出發,筆者諒解兩人在申請難民身份期間所遭受的風險與壓力,畢竟在異國需要有個合法身份生存不容易,即使德國批出的難民庇護也以三年為期限。但是,即使面對的壓力再大,亦不應該不顧後果,胡亂作為。
例如,最近兩人公開宣稱個人政治主張從「支持港獨」變成「關注港人人權」,多麼冠冕堂皇的理由,似乎他們流亡在外仍心系香港及捍衛香港人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權自由。
實際,筆者有理由懷疑兩人是為了取得更長久的「難民合法身份」而放棄自己作為本土派前召集人原本堅守的理念:守護香港本土利益。
兩人在香港是以刑事案件被起訴,而非「政治罪」,但兩人於5月26日德媒訪問中,當問到為何選擇到德國申請難民庇護時,卻表示擔心「留香港將會可能面對7至10年監禁,而如果引渡條例生效,更擔心自己也會被引渡中國,會在獄中度過餘生」一堆混淆視聽的說辭。
而兩人到德國申請難民庇護定行為,即自認為是「政治犯」而被香港法院審判,但《逃犯條例》白紙黑字列明不會引渡政治犯。顯然黃的說辭沒有邏輯,地胡說八道。
而且,清醒的香港市民都知道,兩人在向德國提出難民申請期間香港還沒有任何關於修改逃犯條例的跡象,除非兩人懂得未卜先知。
若不然,筆者唯有懷疑兩人純粹是想藉著時政議題的熱浪「轉移焦點,令自己在港的罪行合理化」,令事實被受質疑。兩人的可信性低下,著實令港人蒙羞。
更離譜的是,黃台仰於5月26日的德媒專訪中公開遊說國際,以「拯救香港人權」為幌子,希望其他歐洲國家效仿德國。
改弦易轍以明哲保身都算尚可理解,但試圖借外國勢力向香港施壓的做法,導致直接損害香港本土利益,累人害己,實在愚不可及,令人氣憤。
黃李兩人自稱目的是為「挽救香港」,但其近期一系列的行為及說辭,顯而易見,相信兩人背後有第三者指使其繼續行此路,惟願兩人不會在國際層面犧牲。筆者感慨,「精人出口,笨人出手」的情景可能重現。
問題是,德國難民局為何會批準給予兩人難民庇護?是出於政治決定?還是純屬司法判斷?
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香港政府對黃李兩人發出通緝令,那麼德國入境處對於兩人的處置通常會有兩種情況:
1)拒絕入境。因為兩人被香港法庭通緝,而德國如果不希望被牽涉入事件,就會拒絕兩人入境;
2)批准入境,但會被即時扣留並盡快移交回香港。」
但德國外交部當地時間22 日回覆美聯社時,形容「香港人權狀況整體良好,惟同時關注反對派政治空間收窄,言論和新聞自由逐漸受侵蝕」。筆者認為此回覆完全沒有切實回應黃台仰事件,反而含沙射影,似乎有意要挑起國際對香港司法制度的審判。
而德國駐港總領事館本月28日亦發聲明回應事件,稱德國批出兩人的難民庇護是由德國移民和難民局獨立的司法判斷,過程外交部沒有參與。
參看香港施行《酷刑聲請(英文:Torture claimant)》的政治庇護方式,香港的入境事務處負責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酷刑聲請的資格,而審核的工作人員是移民局獨立的職員,並非政治人物或通過規範的法庭審查。
且憑筆者經驗,香港的酷刑聲請有時都會真假難辨,難免有漏網之魚,審核程式通常會持「寧可放過,沒有殺錯」的審查態度。所以,相信德方難民局也是實行類似香港這種中立的審核形式進行難民審查程式,而沒有考慮其他司法途徑的核查程式,就對兩人批出難民庇護。
但無論是政治決定,抑或是獨立司法判斷,筆者認為,德國政府這次以政治理由給予黃李二人難民庇護,是直接損害香港法庭聲譽及香港法治形象,做法對香港法治毫不尊重。希望德方能及時澄清或糾正,避免事件被別有用意的政客及國家利用而變作政治武器。
退一步分析,如果德國審批難民結果並非政治決定,而僅是一個司法判斷,那麼,德國難民局更要謹慎對待,引渡兩人回港,不要被捲入無辜的政治之爭中,以致損害現時與中國和香港政府關係,實在不值得。
作者:錢志庸 執業律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原圖:無綫新聞截圖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