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風雲再起,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鬧雙胞」,法律界人士、社會知名人士紛紛表態,更提出不少建議。掀起層層浪,波瀾起伏!
五月七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召開記者招待會回應關注。鄭若驊指出,香港實行「普通法」,刑事司法管轄權奉行「屬地原則」,「港人港審」會使「屬地原則」作出根本地改變。專業人士,專業術語,市民們需要理解專業言辭背後的道理,才能作出明智的判斷。
從原則上出發,「屬地原則」乃刑法主要原則。但凡於某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罪行,不論疑犯或被害者是否當地公民(包括無國籍人士在內),亦不論所犯罪行類別及所侵犯的法例,均適用該司法管轄區刑法處斷。而「港人港審」則是規定移交的逃犯只限於非香港居民(包括外國人)。至於港人在他區(如內地)犯案,則不作移交,由香港法院審理。
事實上,世界上沒有任何國家或地區對境內發生的罪行擁「獨有」司法管轄權。換言之,任何司法管轄區無論是罪行策劃或完結,或局部發生地,即可對該案行使司法管轄權。在許多情況下,兩個或超過兩個地方同時對某罪行擁司法管轄權。例如,有英國公民在香港干犯謀殺罪,英國與香港均有權審判。倘罪犯在英國被捕,若具足夠罪證,香港政府可正式要求英國政府根據雙方的引渡協定交還罪犯。否則,罪犯便可逍遙法外。曾經,我們多次高聲疾呼︰不要把政治凌駕於一切,不要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正如李家超所言,涉及傷人、炸彈等罪行,隨時隨地都可能在香港發生,不能容許罪犯潛藏香港,威脅社會安全。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與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異口同聲指出,沒有任何一個司法管轄區會輕易放棄其司法管轄權。刑事行為不但是每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宜,更是地方主權一部分,不會輕易接受他國操控。湯家驊更以美國為例,美國對嚴重罪行(如︰殺人),也不會實行「美人美審」,而寧願與人權狀況一般的國家(如︰古巴)等訂立移交條約。
至於「域外罪行」,是由某一國家或地區訂立但卻在該國家或地區以外干犯的罪行。國際法容許各國把本國法律的適用範圍和法院的司法管轄權延伸至領土以外。就實際操作而言,鄭若驊亦指出「以域外案件處理,在取證或使香港採納外地搜得的證據上出現困難」,因為從取證到檢控時期對證據的不同處理以及檢控人員皆必須遵從既定的規則。我們需要看到搜證工作是審訊論刑的關鍵所在。除了某些侵犯兒童性罪行外,香港還有多項域外司法管轄權訂有多項域外罪行,例如︰賄賂和刑事罪行(酷刑)等。雖然如此,是次《逃犯條例》修例的導火綫是港人台灣殺人案,域外法權只能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罪行,而根本不能處理去年發生的台灣殺人案。
此外,泛民主黨人以「送中條例」嘩眾取寵。香港良民們完全不用擔心會因「在港犯案」,或因作出「在內地為違法,而在港非犯罪」的行為而在內地受審。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並不包括在附件三內,因此不適用於香港特區。再則,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區法院對被指違反香港法律的任何人均有審判權。
影響深遠的法制建設,應謹言慎思,而非不思後果地戲劇般地政治秀。法律的初衷源自於良好的社會管治。信奉香港百年來建立的法治制度,信任行政機關與法庭雙重把關,推動修例,處理港人台灣殺人案,彰顯公義!
原載:星島日報 A17 14 May 2019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hk/231106/2019/0512/286864.html
投票已截止,多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