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紀便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是天經地義的,亦符合社會的道德標準。然而,由於香港與內地及台灣並無引渡條款,故現時本港的法治體系實際上是存在缺口,即一些在內地或台灣干犯了嚴重罪行的人,只要能夠在趕及揭發之前便返回香港,便能夠逃避一切法律責任,即使是涉嫌謀殺亦不例外。更何況,香港是國家的一部份,與內地及台灣的關係非常緊密,人流之間的往來非常非常頻繁,實在有很大的機會再次發生「有人在內地或台灣有預謀地犯案後再潛逃回香港」的情況,大大危害公共安全及市民的人身安全。故此,香港作為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是有責任修改現行法例,堵塞司法漏洞的,更絕不能讓香港淪為「法外之地、逃犯天堂」。
令人遺憾的是,反對派基於其「逢中必反」的既定政治立場,片面地反對《逃犯條例》,更污衊把逃犯移交至內地是破壞「一國兩制」,完全曲解了「一國兩制」的原意。難道任由疑犯在內地犯罪然後逃回香港以迴避法律責任,便算是符合「一國兩制」的原意嗎?
有人說,不信任內地的司法制度,但既然完全不相信內地的司法制度,只要不到內地,與內地完全沒有任何交往合作便可以了,又怕什麼呢?既然會到內地,亦會在內地作為一些言行,自然需顧及和遵守內地的司法底線,避免觸犯。但反對派卻認為即使觸犯了內地的法律,違法的人逃回香港後,亦不應該接受內地司法機關的審訊。試問一下,這算是法治精神的正面示範嗎?反對派立法會議員作為立法者,不但不去積極堵塞司法漏洞,反而千方百計維護現時的漏洞,助紂為虐,可謂十分荒謬。
司法建設總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有了漏洞便必須堵塞。反對派除了反對修例外,又為堵塞法治漏洞,避免惡人逍遙法外,做過什麼?為了保障市民的性命財產,完善香港的司法體制,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與內地及台灣等地方建立逃犯引渡機制,是有必要性的,值得支持!
原圖:大公報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9/2019/0419/277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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